《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重点涉及8方面内容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重点涉及8方面内容

近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细则》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整合,丰富、完善和调整质量监管方式,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转变发展方式、突出节能环保和安全发展理念的新常态。

《细则》重点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乡道、村道可参照执行。

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原则。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及厦门港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由设区市、县级交通、沿海港口部门负责。

明确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工、竣工质量检测;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资格条件及经费来源。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并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明确检测能力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明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期限和工作期限。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期限为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

明确交(竣)工验收前检测等工作要求。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等,质量监督机构应开展验证性检测。结合我省实际,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质量检测报告,管养单位应出具运行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应开展竣工质量复测。

明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作者:林俊评 楼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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