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提醒: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2018年4月19日,新修订的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变化为:4个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原条例的第五十九条。

其中修订内容为: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提醒: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收取的起算点为: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非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交房,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但如果开发商通知交房了,由于业主原因未及时交房,则同样需要缴纳物业费。

2、在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交物业费;

3、如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提醒:8种情形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附修改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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