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1012」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宣判

判了!“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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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上午,由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10·12”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在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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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寶勳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李長紅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並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罰金不等,同時追繳所有涉案違法所得。

判處被告單位寶勳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等人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鑑定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660餘萬元。判處所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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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該案向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於2018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傳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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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公訴人、鏡湖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張磊與本案的公益訴訟起訴人、鏡湖區檢察院民行科科長湯恆明接受央視採訪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間,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汙泥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等三人進行處置。被告人李長紅等人明知自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司印章,製作虛假的公文、證件,非法處置酸洗汙泥。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與安徽省銅陵市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酸洗汙泥共計1071.61噸。法院還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及造成財產損失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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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大小、是否未遂、是否自首、認罪態度、有無前科等量刑情節後,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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