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 「1012」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宣判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8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由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10·12”長江安徽銅陵段跨省傾倒固廢汙染環境案,在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寶勳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李長紅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並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罰金不等,同時追繳所有涉案違法所得。判處被告單位寶勳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等人賠償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鑑定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660餘萬元。判處所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由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寶勳公司、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於2018年7月16日向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於2018年9月12日、21日公開開庭審理。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該案被告單位寶勳公司在明知工業酸洗汙泥均屬於危險廢物,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汙泥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進行處置。而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製作了虛假的公文、資質、接受文件等,並通過聯繫接收方,分別在江蘇、浙江兩地傾倒危險廢物酸洗汙泥1008.73噸,造成環境損害數額500餘萬元,在安徽省銅陵市共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酸洗汙泥62.88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39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5萬餘元。此外,被告人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夥同他人傾倒2525.89噸有毒工業汙泥以及夥同被告人塗偉東、李長紅、汪和平、汪文革等人傾倒約313噸有毒膠木,共計產生公私財產損失790餘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00餘萬元。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宣判

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同時對被告單位寶勳公司、被告人李長紅等十三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環境損害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修復、鑑定評估等各項費用合計賠償660餘萬元,並要求所有被告對本次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支持了鏡湖區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作出上述判決。

文字/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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