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滿70年真的要再次交費?!立法不能退步!

住宅產權70年,商鋪產權40年,這是大家購房時耳熟能詳的幾個關鍵數字。產權期限的背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大夥兒都會關心:住宅70年產權屆滿了咋辦?

在即將立法的當下,這個問題尤為重要,必將影響上億家庭。如王才亮律師所言:“建設用地使用權立法不能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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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滿70年真的要再次交費?!立法不能退步!

晨起,讀頭條:“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准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關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149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房屋滿70年真的要再次交費?!立法不能退步!

讀完,一聲嘆息!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問題上立法和行政機關總是有一些人在節外生枝。

十年前的物權法只規定“自動續期”,沒有規定要繳費用的問題。此後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屢屢有人要超越法律收費。在遭到反對後,又一直有人推動法律修改,並且確實有效。如沈所說:“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只是因為民眾的呼聲強烈,原國土資源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關議案報國務院。

十分遺憾的是民法典制訂中,收費派的觀點佔了上風。物權編草案對現行物權法第149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畫蛇添足,在物權法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後面加上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草案如此通過,將來修改物權法等加上收費的規定就成了必然的事情。

我國的土地公有與其他國家不一樣,我們在把土地歸公之前沒有給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一分一釐的補償。公有之後,公民、法人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都繳納了鉅額的出讓金,這是導致房價大幅上漲的主要原因。其收費的不合理一直存在爭論。如今這個問題又露出了苗頭,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立法不能退步,收費不能沒完沒了!

房屋滿70年真的要再次交費?!立法不能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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