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工作,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當前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工作實際,我們對《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56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以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4號重新公佈。為便於各有關部門、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現行《規定》於2005年發佈實施以來,對規範和監督我國民用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的使用許可及相關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近年來民航業持續快速發展、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提出新要求,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斷深化,《規定》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有必要對其進行修訂:
(一)行業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
現行《規定》發佈至今已13年,期間民航行業發生了巨大發展變化,頒證民用運輸機場數量從134個增加至229個,增幅達70.9%,年旅客吞吐量也從2.8億增加至11.5億人次,增幅更是高達310.7%,機場的數量越來越多,運量越來越大,運行環境也日趨複雜,有必要也有條件以委託的方式將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審批交由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實施。此外,機場的管理模式、運行模式、安全水平、人員結構以及對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也在不斷改變,這些都要求對《規定》進行必要調整,以適應機場運行發展的新變化、新常態。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務院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工作,並提出建立行政審批事項負面清單、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創新行政審批方式等具體措施。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民用機場命名(更名)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審批。對現行規章進行必要修訂和調整勢在必行。
(三)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需要。
201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快通用機場建設,統籌協調通用航空與公共運輸航空,優化規劃佈局,合理確定標準,完善審核體系,分類推進通用機場建設,解決“落地難”問題。同時,民航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提升通用航空服務能力,並指出要系統修訂與通用航空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與通用航空發展相適應的法規體系。現行《規定》要求通用機場使用許可參照運輸機場進行管理,未考慮到通用機場的運行實際,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通用機場的發展,為此有必要對《規定》的適用範圍進行調整,以滿足通用機場發展需要,並將規章名稱改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不再強調通用機場參照執行。
二、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規定》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工作職責,明確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在機場使用許可工作中的監督管理內容。
二是規定了機場使用許可的申請、核發、變更、註銷程序。
三是規定了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與批准、發放與使用以及動態管理的工作程序。
四是規定了機場名稱命名、更名的具體管理規則;調整了設立國際機場更名的條件。
五是強化了對機場管理機構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後的事中事後監管,並要求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運輸機場進行年度適用性檢查和五年一次的符合性評價。
六是明確了守法信用信息的相關內容,細化了處罰措施,明確了法律責任,提高了行政監管處罰的可操作性,做到嚴格管理、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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