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馬云為什麼反對《電子商務法》?


瞭望|馬雲為什麼反對《電子商務法》?

8月16日,北京。在一次全國人大舉行的立法徵求意見會議上,代表阿里的馬雲是唯一一個親自出席的互聯網公司一把手。馬雲只有幾個小時的時間來向立法者們施加他的影響力,下午就要立刻飛到上海會見上海市委書記李強,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這兩個會面對阿里來說都太重要了,馬雲必須親自到場。


相比起來,京東、騰訊、網易所派出的代表都只是副總裁或研究人員。會議要討論的是即將頒佈的《電子商務法》四審稿,也就是2019年正式施行前最終的版本——大體上,電商法的施行意味著中國電子商務野蠻生長的時期在法律上結束了。


因模式的不同,電商平臺所受影響各不相同。京東、天貓、嚴選等B2C電商平臺更貼近傳統商業形態,受影響最大的則是淘寶、拼多多等C2C電商和美團、滴滴等O2O公司。也就是說,信息撮合平臺的高毛利輕業務將迎來法律上的最大沖擊。

8月31日,電商法全文正式公佈。

其中一些條文將對以阿里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們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明確規定包括自然人在內的電商經營者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這必然導致電商賣家開店成本增加,從而影響平臺的增長。

立法從來都是多方妥協的結果。即使是在獲得通過前的最後一週裡,電商法都經歷了極其激烈的博弈與角力。

1

電子商務法是阿里的挫折

即使明知無法阻止電商法的施行,馬雲也最後表明了態度:“電子商務法應該具有國際性、前瞻性,希望能夠增添促進電商發展的內容,電子商務法立法並不成熟。”

京東負責稅務與資金的副總裁蔡磊在接受《財經》採訪時,流露出的卻是對電商法的極度期待:“如今,互聯網是強勢經濟,實體經濟反而是弱勢經濟,電子商務法應當儘快出臺並執行,落實市場主體准入,加強事中監管,以及解決與線下並不一致的稅收流失問題。”並且直言目前的電商法還“不夠解渴”。

很顯然,在同一部法律面前,阿里和京東的態度截然不同。

從財報可以看到,雖然阿里巴巴集團裡現在有這麼多讓人眼花繚亂的業務,但核心電商貢獻的收入仍然佔到總收入的85%以上,是絕對現金牛。其中,又以C2C模式的淘寶平臺利潤率最高,GMV規模最大。

電商法施行之後,C2C電商平臺上個人賣家流失不可避免,整個電商平臺的發展也會受影響。這裡面,首當其衝的無疑是擁有大量個人賣家的淘寶。用戶的流失意味著市場規模縮小,交易額減少,整個市場信心也會受影響。

有接近阿里的人士測算,按照電商法第10條、第11條明確規定的電商經營者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來看,至少有10%的淘寶店主將受影響。

條文規定,上百萬淘寶個人店將必須像所有線下經營者一樣,辦理營業執照,走完繁瑣的工商稅務流程。換句話說,以一張個人身份證就能隨時開一家淘寶店的日子可能不會再有了。

儘管仍然留了一個“零星小額”的例外缺口,但電商法並沒有規定“零星小額”的額度究竟是多少,標準十分模糊,後續仍需配套規範來明確具體標準。

相關信息透露,只零星小額這個缺口,阿里就不知道花了多少遊說成本,馬雲的親自參與就遠不止去開會這麼一次。

另外,電商法還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數據信息,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阿里一直重視數據,大量的用戶交易數據也正是阿里的優勢所在,此舉對阿里造成的衝擊不可忽視。

“無論阿里怎麼在細節上努力爭取,電商法只要通過,就是阿里的挫折。”

2

拼多多、滴滴、美團都不好過

淘寶的發展歷史中,假貨問題始終是難以揮之而去的陰影,而今年開始,假貨在輿論上的壓力逐漸轉移到了更為低價的拼多多身上。

那麼,以“新電商”標榜自己的拼多多和騰訊要對平臺內售假商家負多大責任?

根據電商法的規定,消費者如果從拼多多App上購買到了假貨要追責,拼多多要承擔責任;消費者如果是從拼多多在微信小程序上購買到了假貨要追責,拼多多要承擔責任,但微信是不承擔責任的。

在電商法的定義中,像微信這樣的社交平臺被視為“其它網絡服務”。專業人士表示,社交電商不可能脫離社交網絡而生存,但從電商法成文來看,社交網絡並不為社交電商的假貨問題負責。

進一步說,在電商法二審稿後新增的“微商”經營者也屬於電商經營者範疇,但“微商”所依託的微信卻不屬於淘寶那樣的電商平臺。原因就是微信並不向“微商”和拼多多商家們收取佣金或廣告費。

此外,電商法第38條規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中的“相應的責任”是消費者、電商平臺、監管等各方激烈博弈的最後結果,替代掉了此前“補充責任”和更早版本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有利於消費者但不利於電商平臺,“補充責任”則有利於平臺而不利於消費者,模糊處理後的“相應的責任”則給了具體司法實踐更大的空間。

這就與電商法公佈前幾天滴滴再次爆出命案有關,此次事件在最後關頭也影響到了電商法。

根據電商法的定義,像滴滴、美團、攜程、ofo等通過互聯網銷售服務的O2O、OTA公司,也被劃入了“電子商務”的範疇,也是電商平臺經營者。只不過在這些平臺上,實物貨品變成了乘車服務、外賣服務和酒旅服務等等。這些公司比淘寶和拼多多要更深入地觸達線下社會生活,發生惡性事件的頻率更高,對於平臺責任壓力的敏感度絲毫不低於淘寶。

最後,我們需要知道的是,從現在開始,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施行已經不到4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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