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马云为什么反对《电子商务法》?


瞭望|马云为什么反对《电子商务法》?

8月16日,北京。在一次全国人大举行的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代表阿里的马云是唯一一个亲自出席的互联网公司一把手。马云只有几个小时的时间来向立法者们施加他的影响力,下午就要立刻飞到上海会见上海市委书记李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两个会面对阿里来说都太重要了,马云必须亲自到场。


相比起来,京东、腾讯、网易所派出的代表都只是副总裁或研究人员。会议要讨论的是即将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四审稿,也就是2019年正式施行前最终的版本——大体上,电商法的施行意味着中国电子商务野蛮生长的时期在法律上结束了。


因模式的不同,电商平台所受影响各不相同。京东、天猫、严选等B2C电商平台更贴近传统商业形态,受影响最大的则是淘宝、拼多多等C2C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也就是说,信息撮合平台的高毛利轻业务将迎来法律上的最大冲击。

8月31日,电商法全文正式公布。

其中一些条文将对以阿里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们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这必然导致电商卖家开店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平台的增长。

立法从来都是多方妥协的结果。即使是在获得通过前的最后一周里,电商法都经历了极其激烈的博弈与角力。

1

电子商务法是阿里的挫折

即使明知无法阻止电商法的施行,马云也最后表明了态度:“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

京东负责税务与资金的副总裁蔡磊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流露出的却是对电商法的极度期待:“如今,互联网是强势经济,实体经济反而是弱势经济,电子商务法应当尽快出台并执行,落实市场主体准入,加强事中监管,以及解决与线下并不一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并且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

很显然,在同一部法律面前,阿里和京东的态度截然不同。

从财报可以看到,虽然阿里巴巴集团里现在有这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业务,但核心电商贡献的收入仍然占到总收入的85%以上,是绝对现金牛。其中,又以C2C模式的淘宝平台利润率最高,GMV规模最大。

电商法施行之后,C2C电商平台上个人卖家流失不可避免,整个电商平台的发展也会受影响。这里面,首当其冲的无疑是拥有大量个人卖家的淘宝。用户的流失意味着市场规模缩小,交易额减少,整个市场信心也会受影响。

有接近阿里的人士测算,按照电商法第10条、第11条明确规定的电商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来看,至少有10%的淘宝店主将受影响。

条文规定,上百万淘宝个人店将必须像所有线下经营者一样,办理营业执照,走完繁琐的工商税务流程。换句话说,以一张个人身份证就能随时开一家淘宝店的日子可能不会再有了。

尽管仍然留了一个“零星小额”的例外缺口,但电商法并没有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究竟是多少,标准十分模糊,后续仍需配套规范来明确具体标准。

相关信息透露,只零星小额这个缺口,阿里就不知道花了多少游说成本,马云的亲自参与就远不止去开会这么一次。

另外,电商法还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阿里一直重视数据,大量的用户交易数据也正是阿里的优势所在,此举对阿里造成的冲击不可忽视。

“无论阿里怎么在细节上努力争取,电商法只要通过,就是阿里的挫折。”

2

拼多多、滴滴、美团都不好过

淘宝的发展历史中,假货问题始终是难以挥之而去的阴影,而今年开始,假货在舆论上的压力逐渐转移到了更为低价的拼多多身上。

那么,以“新电商”标榜自己的拼多多和腾讯要对平台内售假商家负多大责任?

根据电商法的规定,消费者如果从拼多多App上购买到了假货要追责,拼多多要承担责任;消费者如果是从拼多多在微信小程序上购买到了假货要追责,拼多多要承担责任,但微信是不承担责任的。

在电商法的定义中,像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被视为“其它网络服务”。专业人士表示,社交电商不可能脱离社交网络而生存,但从电商法成文来看,社交网络并不为社交电商的假货问题负责。

进一步说,在电商法二审稿后新增的“微商”经营者也属于电商经营者范畴,但“微商”所依托的微信却不属于淘宝那样的电商平台。原因就是微信并不向“微商”和拼多多商家们收取佣金或广告费。

此外,电商法第38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的“相应的责任”是消费者、电商平台、监管等各方激烈博弈的最后结果,替代掉了此前“补充责任”和更早版本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有利于消费者但不利于电商平台,“补充责任”则有利于平台而不利于消费者,模糊处理后的“相应的责任”则给了具体司法实践更大的空间。

这就与电商法公布前几天滴滴再次爆出命案有关,此次事件在最后关头也影响到了电商法。

根据电商法的定义,像滴滴、美团、携程、ofo等通过互联网销售服务的O2O、OTA公司,也被划入了“电子商务”的范畴,也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只不过在这些平台上,实物货品变成了乘车服务、外卖服务和酒旅服务等等。这些公司比淘宝和拼多多要更深入地触达线下社会生活,发生恶性事件的频率更高,对于平台责任压力的敏感度丝毫不低于淘宝。

最后,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从现在开始,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已经不到4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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