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法院:醉驾入刑已七年 劝君莫向“虎山行”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原来喝酒开车真的会判刑!”近日,金川区居民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三个月后刑满释放,重获自由的他,想起了案发当时,仍然悔恨不已。

2017年11月26日凌晨,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市区香格里拉花园大门由东向西行驶至香格里拉北侧小花园附近时,与步行的孟某、赵某相撞,导致孟某、赵某受伤。案发后他人报警,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后由甘某某申请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24mg/100 ml。

金川区人民审理认为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 ml以上,属从重处罚情形。但鉴于甘某莫案发后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寄语】

酒逢知己千杯少,但一滴酒一场祸,一起事故一身过。一起起事故的背后,无一不是父母、夫妻、子女的牵挂与伤痛,如果数字是冰冷的,法律是无情的,那么鲜血是滚烫的!醉驾入刑已经七周年了。大大小小的上饭桌上,有人拿来酒,其他人总会习惯性地摆摆手说:“今天我开车来的,”对方也会“心领神会”,可见“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也应当警钟长鸣。

自醉驾入刑以来,法治成果显著,交通参与者无不拍手称快。金川区法院自2011年5月至今共审理醉驾犯罪案件458件。因为始终保持依法打击醉驾力度不减,醉驾案件不断下降,2018年上半年金川区法院审理的酒驾案件就较2017年同期下降了10.3%。任何事情有“七年之痒”,但醉驾入刑这件事,关系老百姓的出行安全,绝不会有“七年之痒”,区法院将以高标准、严尺度,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让习惯成为自然,让出行安全常在法律保护伞之下!

醉酒驾车雾里看花,幸福家庭水中捞月。在此,我们敬告交通参与者们,您所掌握的“方寸”不仅只是您自己的,也是您背后的父母妻儿,更是他人的父母妻儿,这条路上不容许存着丝毫的侥幸心理。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恨万悔,难补酒驾之罪。(金川区法院 王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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