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梅墨生:書法標準已經日漸淪喪!

世間事物皆有其兩面性。所謂書法標準,既可說有,也可說無。人類事物的標準,大概是從無到有,這是一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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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墨生

比如"前書法時期"(本人十餘年前著文認為秦漢以前為前書法時期,漢晉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為書法時期。此後為後書法時期),就說"三代"古文吧,各國有各國的規約,尚未能統一,此可說"無"。

若上溯到初文階段。文字尚在原始,"書法"也在胎孕之中,大概也算"無"。

後來文字漸多,書寫漸趨成熟,逐漸顯為"有"。再後來至始皇帝統一文字,堪稱"有",這時的有,既以文字之規範為"有",或已寓書法標準之"有",因為中國書法從來也未曾離漢字而獨存,它是寄生的藝術,或謂是藝術中的藝術——它先為"文"化,而後有自身之"藝術"。所以,從無到有,是絕對規律。同時,標準之有無,更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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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玡刻石》

既有的標準,帶來了文字識讀和書法欣賞的方便,大家不約而同地遵依它,於是成為規矩和標準,規矩和標準做到了極致,於是成為了典範或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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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代六國文字之後,於是有了秦(小)篆。這個過程是漸進的,即是無而至有。然而,當事物顯現為"有"以後,"有"便成為一種模式,所謂標準也是如此,標準在為規範和公約之後,它也不免於僵化和守成不變,於是,對"有"的突破和疏離終會使"有"成為"無"。在歷史上,當"二王"使書法的行草之美,臻至一種極致時,物極而返,人們審美的興趣又發生了變化。

另一種風氣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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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石如小篆

所謂"古質而今妍",交替衍演,標準是與時與地與人群而偕行變化的。所謂"魯公變法出新意",即是變"二王"法之既有(標準)而參入了北朝碑版鑿刻之新意,可是,深究之,碑版鑿刻絕非是從新近始,而是更早於"二王"流美的一種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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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墨生 書法作品

由此可見,標準是逐漸形成的,標準是有時間和空間限制的,標準是相對而存在的,標準是會變化的。

我是想強調一點:書法標準有其文化的層次性和藝術的層次性。

就書法藝術本身而言,它有許多規約。如草法中《草訣百韻歌》的訣要,是必須遵守的,"長短分知去,微茫識每安",因為每、安兩字的草書只是每字比安字多了一"點",很微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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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訣百韻歌》

然而,更微妙的卻是知字和去字的草法,即去字的草法收筆處要短,而知字的收筆處要長,如果此處草法長短有誤,則容易讓人誤認其字。

這種規定性是千百年來書寫者的共識,習書者必須認真遵守,然後才能進入草書的書寫程序,否則你的草書將無人辨認、無法閱讀和欣賞——成為"天書"或"自己的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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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古詩四帖》

無論顛張還是醉素,他們都悟守這一公約,因而成其傑出。雅俗高下,藝術涇渭判然,不同層次理解的標準也不同。有技術上的標準,有美學上的標準,有文化視野的標準,當然更有藝術與實用上的不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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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升和

過去商家題匾額,不喜歡歪斜和寒儉之字,認為不"發",不利於經營,老北京的"同升和"與"同仁堂"、天津的"勸業場"等匾額皆是敦厚方正,有"福"相的字。這就是一種標準,商業經營的標準,實際利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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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

但是,如果是用於書信尺犢或用於文人雅士的書齋欣賞,則未必以此為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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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業場

宋徽宗的瘦金書如果做成牌匾,至少實用效果的遠視覺就大打折扣,不合於商業標準。所以說,書法的標準有多種層次和立場,所謂功能指向不同標準也有異。如古代的文浩與奏摺,必有館閣之書,其理不言自明。實用的層次也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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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的瘦金書

至於文人藝術家抒懷遣興,寫意風騷,則極盡個性風雅,奇、怪、顛、狂,儘性致命,"帝力於我何有哉",完全可以"寄妙理於豪放之外","出新意於法度之中,"甚至"之外",誰雲不可?這又是另一意義的文化心理表現標準和立場,可以蔑視法度,也因之有了徐渭、鄭燮之流的書法。

具體而嚴格說來,文化行為"法"的標誰,依靠的是有文化的人在此藝術遊戲行為領域的踐約。書法有為自我的,有為少數文人的,有為朝廷的,有為市井的,有為大眾的,沒有一個非如此不可的標準。

但是,除了書者的心理文化屬性的差異,書寫功能的差異,還有書寫工具材料的差異與共性,其共性部分,人人必如此,差異性則往往無法控制。其間妙在自律與公律、自性與共性間的合度!

當年于右任希望讓草書"標準"一下,從本質上而言,是非藝術立場的。藝術的本質不在於大家都守什麼"標準"。

但是,中國傳統藝術史告訴我們,任何藝術都有其公約性的標準,比如書法,要用尖錐型的柔軟而有彈性的毛筆而不是用排刷扁筆去寫,這也是最基本的物性標準,如果連這個標準也打破,可以另起爐灶,那不是傳統意義的書法。

某次學術研討會上,某位著名美術理論家稱"徐冰是當代最好的書法家之一",我當即質疑:那麼請您說明您對書法的定義與標準,然後再下此斷語。

我認為徐冰可以稱為當代最好的"文字"媒體裝置或行為藝術家,而不能稱為書法藝術家。

話題也就到了當代。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拿"書法"說事的"藝術"日漸增多,邊界混亂,"法"已不存,標準多樣,故我才有前所說的"後書法時期"之說。後書法時期沒有下限,就像"前書法時期"的上限不明確一樣。

我想確認一點:書法時期大致結束,因為書法標準已經日漸淪喪。

為此,《美術觀察》提出書法標準的問題進行討論,對書法時弊而言,利於書法界再度認識書法之所以為書法的本質所在與價值所在,實在是一件學術性的舉措,有利於將來,有補於實際,值得探討。

只有瞭解書法的進程又深諳書法的藝術本質與文化屬性,才能正確地估量它、評價它、導引它。而不是借用許多不太相關的文化理論亂人眼目,立異標新,使書法在無邊擴大化中消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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