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尽头父赠房与双胞胎女儿,两年后查出非亲生……法院判决太给力了!

有言道:说出去的话如同泼出去的水

那么,已经赠与他人的房产

想要拿回来,可能吗???

婚姻尽头父赠房与双胞胎女儿,两年后查出非亲生……法院判决太给力了!

这位江苏的常先生就遇上了这样一个大难题

两年前,他同前妻离婚了

考虑到子女年纪尚幼

他将婚后购置的一套房产赠与双胞胎女儿

不料,两年后

他意外获知女儿并非其亲生!

于是,他想要拿回自己的房子……

婚姻尽头:房屋赠与双胞胎

常先生与魏女士于2003年结婚,2007年生育儿子小亮,2014年生育双胞胎女儿小甜、小梦。2015年3月,魏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甜、小梦的名义网签购买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7.0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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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常先生与魏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亮由常先生抚养,女儿小甜、小梦由魏女士抚养,涉案房屋室内家电家具归小甜、小梦所有。2016年10月,常先生委托魏女士出售了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122万元,包含家具家电价值后实际售价近180万元。

突生变故:男方要求拿回份额

离婚两年多后,在他人的提醒下,常先生对双胞胎女儿小甜、小梦是否系其亲生产生了怀疑。为了解答心中的疑惑,今年1月23日,常先生带着一份匿名毛发来到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生血缘关系鉴定,却被告知鉴定结论排除常先生与送检毛发供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同年4月,常先生将小甜、小梦、魏女士一同告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关于涉案房屋及家具家电的赠与,依法分割出售该房屋及家具家电所得价款的一半份额,并要求被告方负担鉴定费4000元

立案后一周,常先生又带着小甜找到另一家公司,再次对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检材为双方的口腔拭子,检验意见依然是排除双方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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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共同生活两年多的女儿竟非亲生

常先生气坏了!

受到了这样的蒙骗

常先生说,一定要把房子拿回来!

只是,这种情况下能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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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先生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双胞胎女儿,属于重大误解,常先生有权请求撤销对非亲生双胞胎女儿的赠与

法院判决:依法推定女儿非亲生

法院审理认为:

现原告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原告疑似不是被告小甜、小梦的亲生父亲,而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在双胞胎子女跟随其生活只有其有条件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法推定原告关于其并非被告小甜、小梦亲生父亲的主张成立。

被告魏女士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屋直接登记在被告小甜、小梦名下的行为,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还约定将该房屋室内家具家电赠与小甜、小梦。常先生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上述财产赠与被告小甜、小梦,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条件

对于被告魏女士辩称涉案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法院认为,婚后一方购买的房屋,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因购房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可另案处理。

现涉案房屋已被魏女士出售,且房款为魏女士所管理,故原告撤销赠与后,原告有权对上述房款进行分割,取得其应得份额并要求魏女士返还

被告魏女士存在隐瞒两双胞胎子女与原告无血缘关系的过错,导致原告发生重大误解作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进而引发本次纠纷,两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属于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应由过错方即被告魏女士承担

综合双方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告常先生对被告小甜、小梦关于涉案房屋房屋(含家具家电)的赠与,被告魏女士给付原告常先生房屋价款87.5万元及鉴定费4000元。

(现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唉,当初常先生赠与女儿房产时

怎会想到如今竟会遭遇这样的局面

不过,常先生并不是唯一一个

离婚后要拿回房子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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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丈夫要拿回房子!

小张和妻子登记结婚后不久,妻子就怀上了宝宝,小张高兴得不得了。结婚之前,小张买了一套房,小张决定把房子的一半送给妻子,并签了一个协议。

谁想到,一年不到夫妻俩就因为婚姻问题闹到了法院。在法庭上,小张就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送了之后就不能撤销,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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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代理律师认为:

1. 法律规定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但本案中虽然签了《协议书》,但目的是为了给婚姻生活带来保障,和一般情况下的道德义务有明显区别。女方擅自带走孩子回娘家并拒绝小张探望,

两人婚姻已名存实亡,当初订立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小张可以撤销这个协议

2. 本案涉及的房屋,小张的父母也有一半的出资,事实上小张只有一半的产权。双方的协议也表明,若房屋出售要先扣除小张父母的出资,剩余部分两人各分一半。因此,小张并未完全放弃自己所有的权利。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小张在此房屋上就没有了自己的权利。

3. 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本案的赠与还没有办理过户,双方也不存在道德义务,加上没有办理公证,因此,小张可以撤销赠与。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主张。

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约定

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

可以单方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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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在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若出现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合同撤销权的一般情形,赠与人亦可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引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既然撤销房产赠与是可能的

哪种情形下可以撤销房产赠与呢?!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周林飞律师说: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即在房产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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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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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撤销权的一般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房产赠与

你还有什么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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