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拆違」代替「拆遷」嗎?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27日,趙某與A區B村村民王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購買了王某自留地的使用權,並在該塊土地上蓋了三間房屋,不僅居住,也用於煤場經營。類似情況在該地區非常普遍,當地政府、村委會均知情並默許。

2014年6月,因修建鋼材市場,趙某的房屋被被劃入了拆遷範圍。趙某認為補償過低,始終未同意搬遷。2014年6月20日,A區人民政府以趙某房屋為違法建築為由,作出了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並實施了強拆。趙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新翰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點代理意見:第一,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法不溯及既往”,被告適用原告建房時尚未實施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顯然是錯誤的;第二,被告實施的強拆違反《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定,未履行告知、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第三,被告的暴力執法、不規範執法給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A區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違法。確認強拆違法的勝利為接下來爭取賠償贏得了主動!

律師說法

當前,政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經常採用的一個手段就是以“拆違”代替拆遷,以達到不補償或少補償的目的。誠然,現實中有不少當事人的房屋在建造時未辦理合法的手續,但這些大部分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也是政府部門默許存在的。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該房屋內進行合法經營、照章納稅,有的政府部門甚至給予政策支持。然而一旦涉及拆遷,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這些房屋又被定性為“違法建設”,這對當事人顯然是極不公平的!在本案中,政府在與當事人無法就拆遷補償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悍然以“違法建設”為名進行強拆,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其行為必然是違法的。

我們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及相關規定,對於所謂的“違法建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程序認定、處理,能夠補辦相關手續,應由當事人補辦手續後按合法房屋補償,對確實不能補辦手續的,也應當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對當事人進行合理的補償。

能以“拆違”代替“拆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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