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四月一日起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闢謠!

最近好多文章稱,一位女子雖然身為獨生子女,卻無法100%繼承已經故去的父母的房子。真是如此嗎?闢謠文章中說的,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案例中,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父母都過世後,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諮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奶奶過世後,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續父母的房產。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所以說,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於獨生子女!那麼,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麼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其實立一份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煩過去很多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認為立遺囑是“觸黴頭”但隨著觀念轉變和突發情況增多在立遺囑者中已經出現了80、90後的身影專家建議:四類人儘早立遺囑◆自認為職業風險比較高的人,比如此前多起空難發生後,有飛行員就去公證處立遺囑。◆財產較多的人,比如企業家。◆家庭關係比較複雜的人,比如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老年人,因為遺囑必須在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訂立。有的老人忌諱談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識不清時,已不能立遺囑了。這樣立遺囑才有效!究竟什麼樣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呢?遺囑的類型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誰不能當見證人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這幾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多份遺囑怎麼辦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牴觸的,以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為準。


谁说四月一日起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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