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該不該拒絕「工作微信」

下班後該不該拒絕“工作微信”

近日,浙江寧波一職工王女士因為在下班時間未及時在微信工作群內彙報工作而遭到辭退,儘管在寧波市總工會的幫助下,王女士成功維權拿到了應得的賠償金,但這一事件所引發的網絡熱議卻未降溫。

寧波王女士因深夜沒回復工作微信就被辭退,這一案例再次說明當前勞資地位極不平等,用人單位十分任性,想怎麼幹就怎麼幹,似乎把員工當成了奴隸,隨時發號施令,隨時辭退員工。即便是下班後,某些用人單位也不把員工當成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看待。這樣的用人單位應受到多重懲罰。

王女士通過勞動仲裁拿到1.8萬元賠償金,對用人單位就是一種懲罰。此外,還應該把這種肆意侵權的用人單位納入“黑名單”,讓其受到市場懲罰。只有讓這種用人單位為自己的任性付出應有代價,才有望改變其霸道思維,使其重視員工合法權益和法律法規,也才能警示教育其他用人單位。

實際上,用人單位下班後讓員工用微信、電話、郵件等工作,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現象,已成為一種顯規則。只是由於絕大多數用人單位表現不是很霸道,很多員工無奈接受了這種工作方式,也就沒有升級到“不回微信就辭退”的地步,但相安無事不意味著下班後回“工作微信”就合理合法。

從法律上來講,《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下班後單位讓員工用微信工作則超過了法定時間,明顯是違法的。員工完全可以以法律為依據拒絕“工作微信”。

但在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員工都不敢拒絕“工作微信”,原因不外乎三點:其一,員工不想丟掉“飯碗”,也就不敢得罪用人單位;其二,員工不想或者不敢去傷害自己與單位領導、與同事的關係;其三,下班後回“工作微信”幾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個體力量很難對抗一種普遍性規則。

員工下班後該不該回“工作微信”,應該兼顧情與法。怎麼兼顧呢?一方面用人單位應該就此問題與員工或者工會達成共識,形成一種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比如員工回“工作微信”超過多長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或者進行其他補償(如休假)等。

下班後該不該拒絕“工作微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