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徐顯明等建議應增設「智慧財產權編」

檢察日報北京8月31日電(全媒體記者 鄭赫南)8月30日下午、31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審議中,多位與會人員建議增設“知識產權編”。

“建議將知識產權編納入民法典。”呂薇委員認為,增設知識產權編可以為創新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符合國際慣例,我國經過30年知識產權立法實踐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2017年,民法總則第123條又將知識產權列為民事財產權,為將知識產權單獨成篇列入民法典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立法基礎;有利於強化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目前一些大學、研究機構已經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較好的基礎。

“基於體系的原因,我們不應該把一個合乎民事規則、合乎財產法本質的內容——知識產權的民事規則排除在民法典之外。”鮮鐵可委員認為,知識產權編還是應該納入民法典單獨成一編。

“民法總則有關於知識產權的明確規定,分編應該是貫徹落實總則的相關內容,是對總則的進一步細化。民法總則是201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現在過了1年多時間,我們又反過來否定民法典應該包括知識產權,應當慎重。”陳斯喜委員說。

徐顯明委員認為,有知識產權的民法典才具時代性,“增加這一編,才能體現十九大精神,才有利於助推建設創新型國家,才能對世界作出制度性貢獻。”

曹建明副委員長表示,草案說明所闡述(未列入知識產權編)的理由有其合理性。考慮到對知識產權是否單獨成編,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廣泛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權衡比較,並從民法典自身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典的時代特徵高度著眼,進一步深入研究是否可以單獨設立知識產權編這一重大問題。

此外,還有多位與會人員建議把人格權編放在第一編的位置上。“人格權比物權更重要,沒有生命權、沒有身體權、沒有健康權,物權有什麼意義? ”孫建國委員建議把人格權編放在第一位。“草案目前這個結構順序有點亂。”萬鄂湘副委員長認為, 人格權應該放在第一編,物權放在第二編,後面再把兩個債權放在一塊,把侵權編放在合同編之後,親屬權包括婚姻家庭和繼承放在最後。

此外,與會人員還關注了婚姻家庭編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取消計劃生育條款,物權編中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等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