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明確公益訴訟調查核實權,明確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

“在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中,應明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有委員直言檢察監督在公益訴訟中受阻,應明確有關調查核實權的規定,並要求被調查對象有配合義務。

與此同時,還有委員呼籲儘快建立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讓更專業的人參與到公益訴訟案件的審查、起訴等環節。

應明確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採取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有委員表示,應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現行法律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的規定不繫統、不完整,不利於調查核實的落實。”李鉞鋒委員直言,目前檢察機關受理的公益訴訟案件90%以上都是通過訴前程序提出,以督促糾正意見解決。但是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支撐,檢察人員在在訴前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時,無法做到深入細緻,或者調查核實遇到阻力時,無法正常開展工作。

為此,李鉞鋒建議在草案第21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

王剛委員也持贊成意見。他認為,草案第20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就必須先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只有把違法主體、情節、責任大小、損害後果等情況搞清楚,檢察監督才具備事實依據基礎和針對性、有效性。”

李鉞鋒同時建議明確調查對象的配合義務。他表示,不少檢察院在調研中反映,調查取證難問題逐漸凸顯,存在被調查對象牴觸、躲避,甚至對抗的情況。

“權力和義務應該是相統一的。”徐顯明委員亦認為,賦予檢察院調查核實權的同時,就應當賦予相關人員予以配合的義務。

建議明確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書記郭聲琨在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明確要求:要探索建立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

徐顯明委員認為,應當把這項探索寫進草案當中,“主要考慮到公益訴訟的問題,例如環境公益訴訟,法庭上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來行使檢察職權,這樣有利於人民檢察院行使訴訟權,最終有利於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

李鉞鋒委員建議應明確特邀檢察官助理的法律身份。“目前由於特邀檢察官助理身份缺乏法律支撐,基本都是在庭下提供諮詢意見,無法隨檢察官參加辦案或出席法庭,參與案件的程度有限。”李鉞鋒說。

在他看來,實踐中一些案件的專業性更強,複雜程度更高,需要更專業的人員參與到案件審查、起訴等一系列訴訟程序中,這樣才能發揮專業人才輔助辦案的制度功能,更好地實現庭審實質化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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