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社區矯正懲罰性不宜淡化或忽視

正義網訊(記者鄭博超)10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提請二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如何提高社區矯正質量,促使社區矯正對象迴歸社會,成為與會人員發言的焦點問題。

“社區矯正的懲罰性不宜淡化或忽視。”曹建明副委員長在發言時指出,社區矯正是對社區矯正對象四類罪犯執行非監禁刑罰的活動,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因此,它所體現的不僅僅是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社區矯正的懲罰性不宜淡化或忽視。曹建明副委員長建議草案二審稿第3條在“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之前增加一個“相結合”,即“堅持懲罰與矯治相結合”。“建議首先體現‘堅持懲罰與矯治相結合’,以更好體現黨和國家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的方針,也更有利於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幫扶和感化。”

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是可以,還是應當?曹建明副委員長認為,社區矯正對象作為罪犯,應當對其要求參加必須的社區服務勞動,這個重要問題,既關係社區矯正重大制度設計,也關係到對社區矯正的定性和定位。為此,他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45條“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長,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修改為“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健康狀況和勞動能力,考慮其個人意願,組織其參加社區勞動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在發言中曹建明副委員長還建議吸收“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並借鑑國內外有關成熟做法,明確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社區服務勞動的時限,即每月或每週參加社區服務勞動的小時量。

“剛才聽了曹建明副委員長的意見我很受啟發,附議一下。”同在一組參加審議的鮮鐵可委員表示,現在社區矯正法草案二審稿第45條中所表述的組織矯正人員參加“公益活動”不是很妥當。“社區矯正也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參加公益活動,大家都可以參加公益活動,願意參加就可以參加,不願意參加就不參加,而且還要考慮其個人特長的情況,那麼他就更不願意參加了,建議改為符合身體健康狀況等條件的都要參加社區勞動。”鮮鐵可委員說。

草案二審稿第39條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劉季幸委員建議把“可以根據需要”改成“應當根據需要”,或者是“應當適時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因為對於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矯正的最基本的途徑和必然的一個要求就是開展法治和道德教育,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而是應當對他們開展這方面的教育。”劉季幸委員解釋。

開展社區矯正的目的是讓矯正對象更好地融入社會。“我覺得應當對形成良好的矯正幫教氛圍提出要求。”劉季幸委員指出,在我們傳統的社會文化中,對犯罪分子有一種天然的歧視,這是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而這種歧視是促使社區矯正對象破罐子破摔、重新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因素。“社區矯正機構在開展矯正工作的同時,要注意營造一個良好的幫教氛圍,讓矯正對象所在社區的群眾特別是有條件密切接觸矯正對象的社區群眾關心和尊重社區矯正對象的人格,有利於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促使社區矯正對象迴歸社會,將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徐顯明委員指出,我們刑罰的目的最終還是要讓人迴歸社會,所以懲罰是目的之一,讓其改過自新,但迴歸社會也是目的,故此,並不是將受刑人在監獄裡關得越多越好。社會治理現代化在犯罪與懲罰中的表現,其一是犯罪率低,其二是矯正方式多元化和人道化。“我相信,通過該法的制度創新最終會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區矯正制度。”徐顯明委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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