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委員:社區矯正人數與獄中接受刑罰的人數比不合理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現在社區矯正的人數與在獄中接受刑罰的人數比結構極不合理”,10月24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社區矯正法草案時,委員徐顯明說。

徐顯明表示,“關在監獄裡面的人兩倍於社區矯正的人。我們刑罰的目的最終還是要讓人迴歸社會,所以懲罰是目的之一,讓其改過自新,但迴歸社會也是目的,故此,並不是將受刑人在監獄裡關得越多越好。社會治理現代化在犯罪與懲罰中的表現,其一是犯罪率低,其二是矯正方式多元化和人道化。我相信,通過該法的制度創新最終會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區矯正制度”。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嶽喜環來自基層社區,直接參與社區矯正的評估工作,發言中談到了當前社區矯正遇到的問題。

“社區矯正工作雖然在推進,社區矯正各項體制、機制、機構、隊伍的建設和社區矯正質量持續提升,但不可否認的是,現有的社區矯正工作管理不規範、不嚴謹、不專業,矯正質量不高,法律的威懾力不夠。存在社區矯正人員對自身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認罪悔罪意識淡薄等諸多問題,導致隱患不斷”,嶽喜環說,“法律宗旨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懲罰犯罪,社區矯正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如果達不到這個效果,也就失去了法律的威懾力和法律的本來目的。需組建專業的社區矯正隊伍,建立一支業務精湛、穩定發展的專職、專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

嶽喜環認為,目前社區矯正力量嚴重失衡,“基層的司法所不但擔負社區矯正的職能,還擔負著人民調解等職能,還要完成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們所在的司法所,人員編制基本上只有一個公務員編制,只有2至4個人,我們鎮的司法所有55個矯正對象,現在有一些社會工作者,但是大多不是專業人才,缺乏法律業務知識和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雖然進行了短期培訓,但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增加專業人員”。

委員高友東也談到社區矯正的機構、隊伍及其設置問題,“在社區矯正試點開始時,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並未同時全面展開。近年不少省市司法行政系統雖然也紛紛成立社區矯正的專門管理機構,但行政級別、人員職數、稱謂各不相同。執行機構方面,試點之初曾確定司法所為執行機構,但司法所同時還承擔法律服務、法律宣傳、人民調解等其他8項工作任務,一人多職或互相借用情況很普遍。建議立法時要考慮自上而下建立社區矯正的管理機構和另行重建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即在部、省(直轄市)、地級市三級建立社區管理機構,統一級別、名稱、職責;並在縣(市、區)級建立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執行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區矯正隊伍”。

嶽喜環還談到,實際工作中常會遇到有些不認真、不嚴肅,未經評估判處緩刑,也遇到一些司法機關評估結果不適用緩刑,判處緩刑回原籍的情況。“因為目前人口流動性比較大,特別是很多勞動力外出就業,長期不歸,有的人甚至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有的人家中已無親屬,不回家中生活。戶籍所在地對他們不瞭解,導致人戶分離,居所不定,審前調查評估工作無法開展,很難獲得評估對象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機關對矯正對象進行監管時會遇到很多困難,嚴重的會發生衝突和矛盾。有的社區矯正對象為了和家人團聚,鋌而走險,造成了越界和人機分離。公檢法司銜接配合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督到位,要細化”。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楊松也關注到公檢法司的銜接問題,“社區矯正其實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公安,他們轉給基層的司法行政職能機關之後,這裡面的銜接如果不是很好,互相沒有支持的話,對社區矯正工作的質量效果是有很大影響的。這裡面應該考慮有一個統籌的協調和領導,是不是可以考慮明確一下由各地方的政法委統一領導,協調本地的社區矯正工作?”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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