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男子「二進宮」獲刑一年

吳川一名被告人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受到法律的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據悉,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出生,吳川市人,因涉嫌該案於2018年2月27日被吳川市公安局羈押,同年3月13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分別於2018年2月17日晚上、2018年2月23日晚上,兩次夥同吸毒人員鄧某(已作行政處罰)到李某甲位於吳川市振文鎮的住宅內,一起以抽水煙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2月26日晚上,鄧某再次到李某甲家中與李某甲一起吸食之前購買剩餘的毒品冰毒時,於次日凌晨在吳川市振文鎮的住宅內被吳川市公安局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抓獲,當場查獲李某甲自制吸毒工具水煙筒一條、吸管三條及手機一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於2013年12月2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吳川市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於2018年2月27日被吳川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羈押期限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吸毒場所給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經查,該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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