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不願“二進宮” 如期來兌現

“協議簽訂後我肯定會按期來給錢,因為我不想再被拘留了”。7月25日上午,被執行人慄某來到和縣法院,在通過微信轉賬1萬元後,又繳納了現金5萬元,至此,被執行人慄某履行完畢了與申請人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和解協議的全部內容。

慄某系和縣歷陽鎮南灘新村菜場負責人,徐某在其經營的南灘新村菜場從事往收菜的貨車上搬運貨物的工作,2016年2月16日,徐某在往收菜人施某的收菜車上搬運貨物時從上貨的梯子上摔落,導致徐某腦部、身體多處受傷,造成徐某一處七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的後果。經法院判決,慄某承擔徐某各項損失中的60%責任,應賠償18萬餘元。2018年初,該案進入執行程序,慄某對賠償責任百般推卸,支付了1萬餘元后,便不肯繼續給付,認為其餘的賠償責任應由施某負擔。

春節前,和縣法院在市中院統一部署開展的“亮劍掃賴”專項執行行動中,2月11日凌晨在慄某家中,將剛剛起床正準備洗漱的慄某抓獲,並依法對其司法拘留。眼看法院動了真格,慄某連忙在拘留所裡打來電話請求法官幫助其與徐某和解,在支付了10萬元後,慄某與徐某達成了餘款6萬元在7月底前給付的執行和解協議。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不想“二進宮”的慄某這次沒有“耍賴”,主動來到法院將6萬元兌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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