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意外傷害賠償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以法治家丨意外傷害賠償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於保險的避債功能,眾說紛紜,大家都很模糊:到底哪些可以避債、哪些無法避債?我們分別以不同案例的形式和大家一起分享。

案例介紹:

翠花和章明在老家相親認識,後來章明到北京打工,沒過幾年翠花也跟過來了。

某天,章明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遭遇車禍陷入重度昏迷,經過搶救仍然陷於植物人狀態,翠花的天一下子塌了,為了給章明治病維權,翠花踏上了維權之路。在律師的幫助下翠花很慶幸的討回交通事故賠償款150萬元、工傷待遇各項款項70多萬。

過了兩年,章明的病情仍然沒有好轉,翠花的信心和耐心逐漸喪失,不得已和婆家人談到了離婚。

婆家人眼看翠花心意已決無法挽回,只得同意離婚但不許翠花帶走一分錢。可翠花覺得她辛苦為章明討回的200多萬賠償款(剩餘100多萬)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應該兩個人平分再離婚。

律師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基於上述規定並結合本案案情,我們可以一目瞭然的明白:章明因自身受到傷害獲得的工傷賠償款、人身傷害賠償款都屬於專屬於他本身的費用,即使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也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同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意外傷害領取的人壽保險賠償金也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家事部主任尹紅志律師提示您:委託律師並非是出了事才找,反而應該在一切都好的時候做好安排,正如馬雲所述“只有在春風得意時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時有條路”。更多婚姻家事法律問題盡在“以法治家”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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