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制裁遺棄行爲不能總在慘劇落幕後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綿陽市平武縣先鋒村村組幹部到80歲的貧困戶張老太爺家走訪時,發現其已死在家中。經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因生活瑣事,去世的張老太爺獨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當地的司法所、村委會等多次聯繫其四女一子共5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贍養義務。9月1 3日,法院認定5名子女犯有遺棄罪,分別判處5名子女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9月17日澎湃新聞)。

眾所周知,贍養扶助老人不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義務,更是其不可逃避的法律義務。因而,這5名子女對家中老人不管不顧,任由老人自生自滅,最終被判處刑罰並不冤。而從長遠來看,相關部門還是應完善規則體系,強化執法力度,不斷形成威懾,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可以說,現實中,一些人對家中老人不僅未盡到妥善的贍養扶助義務,反而對其不管不問,使本來應得到貼心呵護、頤養天年的老年人處於被遺棄狀態。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法律規定清楚明白,雖然一些釀成惡果者最終受到了懲罰,但現實中,由於各種因素,難以對未釀成後果的遺棄行為追責懲戒。譬如,被遺棄者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等弱勢群體,這些人往往行動不便,甚至沒有自主表達能力,需要依靠扶養人的幫助才能生存。他們一旦被遺棄之後,向外界或執法機關求助的概率也相對較低,甚至喪失求助能力。而作為施害者的遺棄人,更不可能自投羅網向執法機關求助,或者自曝家醜向基層組織求助。

這樣一來,被遺棄者便處於“自生自滅”的悲慘狀態。作為基層組織,對此往往也是無能為力。而且一般來說,很多人傾向於認為遺棄行為屬於家務事,外人不便干預。即便介入干預,由於其沒有執法權限,也僅能勸說或者對被遺棄者提供微薄的救助,無法提供有效救助,更無法以強制力要求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惡性循環之下,只有當出現被遺棄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嚴重後果後,方能懲戒扶養人,卻無法在事前以剛性的規則要求扶養人盡到相應義務。

必須強調,扶養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尤其在老齡化社會,更應強調子女等扶養人的責任,著重對老年群體的物質保障和精神呵護。如強調基層組織、老年群體權益保護組織的“巡查”“家訪”等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報告執法機關妥善解決。

同時,應該強化對遺棄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該再等到出現嚴重結果後方啟動追責,而應降低追責門檻,如只要將沒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於無人管護境地,且經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兩次或三次後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行為的責任。這樣方能倒逼人們盡到扶養義務,讓弱勢群體受到妥善、全面的保護,不至於境遇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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