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制裁遗弃行为不能总在惨剧落幕后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去世的张老太爷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四女一子共5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9月1 3日,法院认定5名子女犯有遗弃罪,分别判处5名子女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9月17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赡养扶助老人不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更是其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因而,这5名子女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顾,任由老人自生自灭,最终被判处刑罚并不冤。而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还是应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可以说,现实中,一些人对家中老人不仅未尽到妥善的赡养扶助义务,反而对其不管不问,使本来应得到贴心呵护、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处于被遗弃状态。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规定清楚明白,虽然一些酿成恶果者最终受到了惩罚,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对未酿成后果的遗弃行为追责惩戒。譬如,被遗弃者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等弱势群体,这些人往往行动不便,甚至没有自主表达能力,需要依靠扶养人的帮助才能生存。他们一旦被遗弃之后,向外界或执法机关求助的概率也相对较低,甚至丧失求助能力。而作为施害者的遗弃人,更不可能自投罗网向执法机关求助,或者自曝家丑向基层组织求助。

这样一来,被遗弃者便处于“自生自灭”的悲惨状态。作为基层组织,对此往往也是无能为力。而且一般来说,很多人倾向于认为遗弃行为属于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即便介入干预,由于其没有执法权限,也仅能劝说或者对被遗弃者提供微薄的救助,无法提供有效救助,更无法以强制力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恶性循环之下,只有当出现被遗弃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后,方能惩戒扶养人,却无法在事前以刚性的规则要求扶养人尽到相应义务。

必须强调,扶养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尤其在老龄化社会,更应强调子女等扶养人的责任,着重对老年群体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呵护。如强调基层组织、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组织的“巡查”“家访”等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执法机关妥善解决。

同时,应该强化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该再等到出现严重结果后方启动追责,而应降低追责门槛,如只要将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于无人管护境地,且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两次或三次后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行为的责任。这样方能倒逼人们尽到扶养义务,让弱势群体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不至于境遇凄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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