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承諾期限屆滿及實施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關注到,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樊獻俄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承諾期限屆滿,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樊獻俄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進展公告的時間

公司於2017年12月1日披露《關於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及增持計劃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50),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三、增持計劃具體內容

樊獻俄先生基於對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股票價值的合理判斷,以及積極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計劃自首次增持之日(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以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計劃期間內累計擬增持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8,010,000股)且不少於總股本的1%(4,005,000股)。

四、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

1、增持實施情況

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2月9日,樊獻俄先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在二級市場累計買入公司股份4,282,232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7%。截至2018年2月9日,樊獻俄先生已按承諾完成增持計劃。

截至本公告日,增持人承諾的增持期限屆滿,實際增持情況與承諾一致,增持人及公司已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2、增持前後持股變動情況

本次增持前,樊獻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過昆明群星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5,500,0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82%。本次增持後,樊獻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2,232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7%,昆明群星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數無變動。

五、律師核查意見

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認為: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擔任上市公司股東的資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禁止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具備實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體資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為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並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免於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申請的情形。截止本專項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義務。

六、增持承諾及履行情況

增持人樊獻俄先生承諾,增持期間及增持完成後12個月內(即2017年9月22日至2019年2月8日)不減持所增持的股份,也不減持昆明群星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並嚴格履行承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人未發生在承諾期限內減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及昆明群星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情形。

七、備查文件

1、樊獻俄先生的《告知函》;

2、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樊獻俄先生增持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專項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9月25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