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公司“隱形股東”,你的利益誰來保護?

公司“隱形股東”,你的利益誰來保護?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隱名股東在公司法律實務中長期存在, 由隱名股東欲轉化為顯名股東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卻越來越多。隱名股東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從幕後走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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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隱名股東雖然與顯名股東的代持協議或者合意達成一致,但是還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協議一般僅是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兩者之間的內部協議,第三方甚至包括公司並不知道兩者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關係。


因此,隱名股東所享有的僅僅是合同權利,而該合同權利只能對抗顯名股東,卻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將股東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隱名股東對於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無法實際行使控制權、表決權、分紅權,代持的股權可能被顯名股東擅自轉讓或出質,或因顯名股東自身債務而被人民法院查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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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隱名股東顯名-


一、基於隱名投資關係,主張顯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代持股權的事實或者合意,即雙方存在代持股權的協議,或是無代持股權的協議但就代持股權雙方形成了合意,且代持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若顯名股東不同意轉讓,即使有股權轉移義務的相關約定時也不願意轉讓其股權,此時隱名股東只能基於其與顯名股東間的隱名投資合同關係,主張顯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其履行合同約定的處分股權的給付之債。


通過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力代替顯名股東處分股權的意思,從而作出股權的處分行為,滿足股權轉讓行為要件,促使發生股權移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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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顯


名股東認繳並承諾屆時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已出資,出資是人民法院認定隱名股東身份的一個核心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出資是隱名股東身份成立的基礎,此處所指的出資並非只限於實繳出資。


因此,隱名股東可以通過顯名股東認繳並承諾屆時履行出資義務即可。另外隱名股東不僅可能在公司設立時產生,也會在繼受公司股權時產生,在繼受股權的階段,也可能通過獲贈、繼承等無償獲得股權形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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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得超半數公司其他股東認可


隱名股東只有經過超過半數的公司其餘股東的認可、同意才可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隱名股東應當全面瞭解法律風險並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後再與顯名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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