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公司“隐形股东”,你的利益谁来保护?

公司“隐形股东”,你的利益谁来保护?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在公司法律实务中长期存在, 由隐名股东欲转化为显名股东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却越来越多。隐名股东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从幕后走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隐形股东”,你的利益谁来保护?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虽然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协议或者合意达成一致,但是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一般仅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者之间的内部协议,第三方甚至包括公司并不知道两者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关系。


因此,隐名股东所享有的仅仅是合同权利,而该合同权利只能对抗显名股东,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股东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对于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无法实际行使控制权、表决权、分红权,代持的股权可能被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或出质,或因显名股东自身债务而被人民法院查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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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隐名股东显名-


一、基于隐名投资关系,主张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即双方存在代持股权的协议,或是无代持股权的协议但就代持股权双方形成了合意,且代持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显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即使有股权转移义务的相关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基于其与显名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处分股权的给付之债。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的意思,从而作出股权的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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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显


名股东认缴并承诺届时履行出资义务


隐名股东已出资,出资是人民法院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一个核心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出资是隐名股东身份成立的基础,此处所指的出资并非只限于实缴出资。


因此,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认缴并承诺届时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另外隐名股东不仅可能在公司设立时产生,也会在继受公司股权时产生,在继受股权的阶段,也可能通过获赠、继承等无偿获得股权形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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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超半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


隐名股东只有经过超过半数的公司其余股东的认可、同意才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隐名股东应当全面了解法律风险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后再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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