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秦國自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任用商鞅變法後,國力日益強盛。因此,秦國不斷興兵攻伐六國,戰爭連年不斷。特別是秦始皇(前247—前210年在位)築長城,修馳道,建皇陵,工程浩繁,民不聊生。當時,秦國錢幣的購買力以及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如何?史書記載語焉不祥。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11號墓出土的大批秦簡,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可靠的新資料[1]。本文謹就這些等問題,略作考述。

一 秦國錢幣的購買力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安邑一釿

戰國晚期,秦國實行實物貨幣“布帛”和金屬鑄幣“半兩錢”(圖一)並行的貨幣制度[2]。粟是我國古代百姓的主要食物。這就是歷代王朝大都以粟來衡量錢幣的購買力的重要原因。秦國錢幣的購買力,在雲夢秦簡裡有明確記載。《睡虎地秦墓竹簡·司空律》載:

系城旦舂,公食當責(債)者,石卅錢。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秦半兩

這裡的“城旦”是從事築城的男性刑徒,“舂”是從事舂米的女性刑徒。這是說被拘繫服築城和舂米勞役的人,官府給予飯食時毎石糧食收取“三十錢”。因秦國鑄行“半兩”錢制,故這裡的“錢”當指“半兩”錢講的。戰國時期,每斤的重量合今250克,每石為120斤,合今30公斤。也就是說,當時一枚秦國“半兩錢”可以購買粟合今1公斤。

秦國布幣的購買力,《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也有記載: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這是說布長八尺、幅寬二尺五寸為一個布幣的單位。一布的長寬尺度,大體上是一箇中等身材的人可以做一件上衣的面料。布的質量粗劣,長寬不合規定的,不得充當貨幣使用。秦律規定“十一”個“半兩”錢相當於一塊布幣的價值。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共圜錢

這些記載說明,戰國晚期秦國糧食的價格,是一石值三十錢。也就是說,當時秦國的一枚“半兩錢”可購買粟米1公斤,一塊布幣可購買粟11公斤。

戰國貨幣的購買力,在古文獻裡也有線索可尋。戰國早期,魏國的國力強盛,稱霸諸侯。《漢書.食貨志》記載李悝對魏文侯(前445年-前396年)的話說: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畮,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歲終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恆圜錢

這是戰國早期魏國農民生活狀況的真實記錄。每人每月食“一石半”,合今45公斤。按每月30日計,即每人每日食粟1.5公斤。當然,這個數值應是一家男女老幼每人一天平均食用糧食的數量。這時,魏國糧食的價格也是毎“石三十”錢。戰國時期,魏國主要實行平首布和圜錢制度。故這裡的“錢”當是指魏國鑄行的“一釿”平首布(圖二)或“一釿”圜錢(圖三)講的。也就是說,當時魏國鑄行的一枚“一釿”平首布(或一枚“一釿”圜錢),亦可購買粟1公斤。

由此可見,戰國時期秦國鑄行的一枚“半兩錢”與魏國鑄行的一枚“一釿”平首布(或一枚“一釿”圜錢)的購買力相當,均可購粟合今1公斤。這應該是戰國時期各國間商業貿易頻繁的結果。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陰晉一釿

二 秦國百姓的日工資及伙食標準

秦國法律規定平民可以用金錢贖罪,也可以以服勞役的形式來償還所欠官府的債務[3]。這就是秦簡所說的“居貲、贖、債”,簡稱為“居役”。我們從中可以發現秦國百姓的生活狀況。

1、秦代平民的日工資及伙食標準

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司空律》記載:

有罪以貲贖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三),女子駟(四)。

或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這兩則簡文是講各種身份的人,以服勞役抵償罰款、贖金及債務時的法律規定。以服勞役抵償罰款,叫“居貲”;以服勞役抵償贖金,叫“居贖”;以服勞役抵償債務,叫“居債”。這三種方式合稱為“居貲、贖、債於公”,或叫做“居貲、贖、債”。所說的“貲”,就是拿錢財去贖罪。“債”,即債務。“居”字在這裡是服勞役之意。這些記載說明,如果用金錢贖罪或欠官府債務而不能償還的話,可用勞役來抵擋債務。至於怎樣抵償,法律也做了規定:不需要官府供給飲食的,服勞役每一天抵償“八錢”。需要官府供給飲食的,每日勞役只能抵償“六錢”。 也就是說,每個服勞役者每日的工資報酬是八個錢,伙食費是二個錢。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垣圜錢

由此可知,如果按一家男女老幼的平均糧食費為1.5個錢計算的話,秦國一個普通勞動者一天的工資所得,足可以維持一個五口之家的糧食費用。若從這個角度考察,秦國勞動力的實際報酬,還是比較高的。

商周秦漢時期,普通老百姓的進餐次數為每日兩次,即早、晚各一餐。現在陝西的一些農村地區在農閒的冬春季節,還保留著這種一日兩餐的飲食習俗。當時秦國百姓的主食為粟,脫皮後今天稱為小米。《司空律》中規定的“男子參,女子駟”是說男子早、晚兩餐各食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兩餐各食四分之一斗。據《墨子·雜守》記載:女子每人每天“四食,食二升半”,與《司空律》規定的“女子駟”相合。當時,粟“三分之一”鬥約合今1公斤,“四分之一斗”合今0.75公斤。可見當時男子早、晚兩餐各吃粟合今1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2公斤;女子早、晚兩餐分吃粟合今0.75公斤,即每日吃粟合今1.5公斤。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說的“粟”是指沒有脫皮的穀子而言。一般來講,穀子脫皮後的出米率約為70%,也就是說l公斤粟可碾米0.70公斤。

2、秦國刑徒的伙食標準

秦國社會有一個特殊且數量十分龐大的群體,那就是刑徒。所謂的刑徒,是指因犯罪而被迫從事勞役的刑事人員。刑徒的重要任務是必須從事勞動強度很大的工程建設。在這一點上,刑徒與勞役刑又是同義異稱的一個名詞。秦國刑徒之眾,在整個中國古代史上都是十分驚人的。如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代建造驪山陵墓和阿房宮,就使用刑徒“七十餘萬人”。以秦代人口二千萬計,僅此一項就達到約三十分之一。其他如修馳道、修長城、開發嶺南者,又不知有多少刑徒參與其間。而這些從事各種勞役的刑徒,官府每月都會發給適當的口糧。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記載:

隸臣妾其從公事,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月禾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這裡的“隸臣、妾”是刑徒名,顏師古《漢書.刑法志》注:“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從公事”指為官府服勞役,“小城旦”指身高不滿六尺五寸的男性刑徒,“小妾”指身高不滿六尺二寸的女性刑徒。秦代每尺約合今0.23米。“禾”是穀類作物的總稱,這裡是指粟講的。從這些規定可知,男性刑徒每月發給粟二石,合今60公斤;女性刑徒每月發給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小個子男刑徒從事勞作的每月發給粟一石半,合今45公斤;不勞作的每月發給粟一石,合今30公斤。小個子女性刑徒從事勞作的發給粟一石二斗半,合今37.5公斤;不勞作的每月發給粟一石,合今30公斤。嬰女每月發給粟半石,合今15公斤。從事農業勞動的男性刑徒,從二月到九月底再加發粟半石,合今15公斤。

雲夢秦簡所見秦國錢幣與秦國平民的衣食生活

漆垣一釿

秦國刑徒每日兩餐的糧食標準,雲夢秦簡也有記載。《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規定: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這裡的“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稱。這段簡文是說,男刑徒修築城牆或從事其它相同強度的重體力勞動時,每日早飯吃半鬥,晚飯吃三分之一斗糧食。他們在站崗或從事其它輕體力勞動時,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糧食,生病時由主管官吏酌情給予口糧。女刑徒在作重體力勞動時,早晚飯各給予三分之一斗糧食;不作重體力勞動時按法律規定給予口糧。這說明秦國刑徒每天從事各種不同強度的勞動時,按法律規定分配給不同量的口糧。當時的一斗為10升,半鬥即5升,三分之一斗約3.33升。

《倉律》篇還規定: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食厄囚,日少半鬥。

這是說達到免老年齡的男刑徒(隸臣)和女刑徒(隸妾)以及男女刑徒(隸臣、隸妾)等從事築牆或相同勞動強度的工作時,男子給予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糧食。那些受飢餓懲罰的囚犯,每天則給三分之一斗的口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