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前是勞務派遣工,在派遣單位工作15年,現工作單位要將該派遣工改爲勞務外包,公司這樣做違法嗎?有哪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冰雨1503928


如何用工是用人單位的自由,將勞務派遣工改為勞務外包工,沒有法律禁止。

不過判斷是否是違法行為,要根據用人單位有沒有給予相應的補償或者賠償。

勞務派遣用工在用人單位工作15年,現在改為勞務外包工的話,勞動關係就會與勞務派遣公司終止了。

原先的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這一部分錢當然多數應該由用人單位負責。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

實際上,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應該屬於無理由解除,是勞動合同法禁止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將大家變換,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企業為什麼想把大家改為勞務外包工呢?主要是為了躲避按照真實工資給大家繳納社保義務。

改為勞務外包工之後,大家要注意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不會給職工在繳納社保了。職工原則上要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為工廠的一定工作提供勞務,工廠支付勞務費。

不過,如果工廠將勞務外包給一個機構,而勞動者給機構打工的話,實際上又是一種勞務派遣了,對於企業來說這樣變化就沒有意義了。

個體勞務外包工,就跟大家日常經常接觸的找個拆卸個空調、找搬運工、代跑腿一樣。我們肯定不會為他們交納保險。

不過相對而言,工廠使用勞務外包工,不是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將正常勞動用工轉變為勞務外包工的名義,這是違法的。

職工可以充分收集證據,證明自己還是企業的正常工作人員,通過勞動部門確立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交納保險。這樣企業就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想逃脫的保險一點兒也沒有逃脫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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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雖然在派遣單位工作了15年,但是,因為自己的人事關係在勞務派遣派出公司,與派遣到的用人單位沒有關係。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結論:

不論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多少年,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就可以同勞務公司解除合同,就可以把本單位工作任務打包,外包給其他公司;所以,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了15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務公司的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有權把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公司。

希望能解答了您的疑問 。


跟我學公文


樓主你好,你這個只是一個用工形式的更改而已,實際上他屬於合法的一個行為。本身勞務派遣形式的用工也是國家法律所允許的,一般情況下,國有大型企業為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兒不籤那麼多正式員工,所以說就採用了這個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現階段下比較流行的就是這個勞動外包合同。當然勞動外包合同實際上也是屬於勞動合同範疇的一部分,所以說嚴格只要簽訂了這個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一個合法的行為。

只要你們所在的單位簽訂的這個勞動合同,按著國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員工購買相應的社保,這就沒有任何問題。實際上,更改用工形式也是所在企業的一個自由。只要是他給你按時發放工資,並且購買相應的社保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我勞務派遣第十一年。用工單位玩手段,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或勞務外包,或籤本單位合同。我提出,任何改變用工合同的行為,我拒絕簽訂合同,並要求結帳,拿了補償領失業金。關鍵問題,改變用工合同後,合同方和被派遣單位是否承認之前十一年的工齡?不認,拒絕。認,考慮一下,值不值得繼續付出,或拿補償離開。


看家狗廣鴻


這個問題,關鍵部分是勞務工的界定,“勞務工”是從村集體抽調到某某單位務工,是農業戶口性質。至於單位怎麼決定,當然是得按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執行。(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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