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轉貼現的增值稅涉稅處理

 

  有朋友問,票據轉貼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票據貼現時已經繳納了增值稅,再貼現時還要繳納增值稅嗎?

  票據貼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對於轉貼現業務,營改增之初,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規定,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按照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也就是說,營改增後,貼現和轉貼現業務的增值稅全部在直貼環節繳納。

票據轉貼現的增值稅涉稅處理

  一、票據貼現的政策變化

  2017年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同時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即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不再免徵增值稅。

  二、政策的銜接

  對於直貼業務是在2018年1月1日前,但轉貼業務發生在2018年後的,對於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但轉貼機構應提供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證明,以作備查。稅收徵管上可參照廈門國稅局的作法: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發票的開具

  貼現發票的開具問題一度困惑大家。營改增之初,貼現和轉貼現業務的增值稅在直貼環節一次性全額繳納,直貼銀行可以向客戶全額開具發票。但在58號文後,因貼現業務各自按照持有期間繳納增值稅,而貸款利息又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不能通過增值稅抵扣鏈條來解決,好多財稅人一度認為對於轉貼現的發票問題恐怕難有完美的解決方案。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文件解決了這一問題。

  文件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來源:清茶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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