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乾貨」貼現、轉貼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詳解

政策依據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政策解讀

對於貼現、轉貼現業務,金融機構以實際擁有票據的時間來計算增值稅,實質是增加了轉貼現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在原有政策中轉貼現機構是免徵增值稅的,因為貼現機構已經全額繳納了增值稅。相對於原有政策,修訂後的貼現、轉貼現業務的增值稅更接近實務更容易操作,但也需要注意實際操作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實際上有可能延後了,因為如果按照實際持有期間來確定增值稅收入,從實際操作來看,必須要等到票據持有期結束(即銀行轉貼現或者到期承兌)才能夠明確具體日期。因此,貼現和轉貼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轉貼現或承兌到期的時點來確定會更加穩妥也符合政策規定。

案例剖析

案例 06 A公司因需要資金週轉,將其手中還有六個月到期的500萬元承兌匯票貼現給B銀行,貼現率假設為2%。B銀行扣除利息10萬,向A公司支付490萬。然後B銀行在擁有三個月以後又把這個承兌票轉貼現給C銀行。

原有政策口徑下:A公司到B銀行貼現時,B銀行獲得的10萬利息當時就要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然後B銀行再轉貼現給C銀行時,C銀行的5萬利息免增值稅。

現行政策口徑下:從2018年1月1日起,A公司到B銀行貼現時不確認增值稅收入,在B銀行貼現給C銀行時確認10萬*50%=5萬元增值稅收入,C銀行如果不轉貼現的話,同樣按實際持有票據的時間,最後在票據到期時確認5萬利息的增值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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