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干货」贴现、转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解

政策依据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对于贴现、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以实际拥有票据的时间来计算增值税,实质是增加了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原有政策中转贴现机构是免征增值税的,因为贴现机构已经全额缴纳了增值税。相对于原有政策,修订后的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增值税更接近实务更容易操作,但也需要注意实际操作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实际上有可能延后了,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持有期间来确定增值税收入,从实际操作来看,必须要等到票据持有期结束(即银行转贴现或者到期承兑)才能够明确具体日期。因此,贴现和转贴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转贴现或承兑到期的时点来确定会更加稳妥也符合政策规定。

案例剖析

案例 06 A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将其手中还有六个月到期的5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给B银行,贴现率假设为2%。B银行扣除利息10万,向A公司支付490万。然后B银行在拥有三个月以后又把这个承兑票转贴现给C银行。

原有政策口径下: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B银行获得的10万利息当时就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然后B银行再转贴现给C银行时,C银行的5万利息免增值税。

现行政策口径下:从2018年1月1日起,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不确认增值税收入,在B银行贴现给C银行时确认10万*50%=5万元增值税收入,C银行如果不转贴现的话,同样按实际持有票据的时间,最后在票据到期时确认5万利息的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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