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拖欠工資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拖欠工資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案情:今早上,有個朋友諮詢我說,他2011年之前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就離職了。當時走的時候,就拖欠勞動報酬一事,老闆給他打了一份欠條,證明公司拖欠工資多少錢,未約定還款日期。另外,公司至今也未還過錢。

就上述案情,有兩個問題:

(1)本案是拖欠工資的糾紛,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去法院起訴維權?

(2)2011年的工資欠條,距今日已經7年之久,時效是否已經過了?

一、關於如何維權的程序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就是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經裁決後還有爭議的,再去法院起訴。但對於有工資欠條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律有另外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跳過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去法院起訴。當然,勞動者選擇先申請勞動仲裁的,也是可以的。

本案發生的勞動爭議是2011年,根據仲裁時效的規定為1年,顯然已經超期。那麼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去法院起訴,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否超期呢?

二、工資欠條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存在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為出具的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應當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兩年。主張權利包括通知還款,去法院起訴等情形。

第二種意見認為,已超過訴訟時效。在出具欠條時,勞動者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則訴訟時效應當從其收到欠條之日中斷,於第二日開始計算兩年,所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注:《民法總則》實施以後,2017年10月1日以後的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我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民法總則》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在欠條出具的時候,勞動者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出具欠條只是對所欠工資債務的確認,應當從確認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2年。所以,本案訴訟時效已經超期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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