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拖欠工資、被迫離職、工傷賠償...” 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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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答疑


關於“拖欠工資、被迫離職、工傷賠償...” 等問題 | 律師解答

問題:請問:我與公司所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在公司已工作五年,現在如果公司實行調崗降薪的方式變相逼迫員工離職,員工是否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

律師意見:根據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如需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但,如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對調整工作崗位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應當從其約定,即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如上述回覆未能解釋您的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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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已於公司薟過3次3年合同併合同期未到,公司裁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賠償金嗎!並馬上要入職十年了。

律師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您有權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的規定,即便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一條條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向您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用人單位並未合法裁員,而僅是假借裁員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向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二倍。如上述回覆未能解答您的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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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在疫情期間單位沒有正式復工,我們所做了的工作算加班嗎?

律師意見:不算加班。根據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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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博主你好,疫情期間我們工資是一月份的,到現在都沒有發,非要等我們復工才發,而且我們還是做的娛樂行業,這樣不發工資合理嗎?

律師意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用人單位因疫情未復工復產等原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但用人單位應將未發放工資的原因及何時發放工資明確告知勞動者,並且在在復工復產後及時足額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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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你好,我想諮詢一下關於工傷的問題,我哥在金堂境內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合同由於拿去公司蓋章的時候,他去新疆出差去了,就沒拿到,他已經在那個公司工作了三個月,三個月發了工資,勞動合同簽訂了三年。他於12月初在新疆工作時候腦溢血,導致偏癱。目前還在治療,目前他們公司12月就停發工資一直到現在,也沒出錢治療,經我們家人的交涉,同意借兩萬先治療,這種情況他們公司算不算推脫責任?停發工資是否合法?並且也沒有繳納社保,導致他社保脫鉤。

律師意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您哥哥的情況不屬於工傷。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關係,否則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標準為補償金的二倍。

醫療期滿後,您哥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上述回覆未能解答您的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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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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