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拖欠工资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拖欠工资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今早上,有个朋友咨询我说,他2011年之前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就离职了。当时走的时候,就拖欠劳动报酬一事,老板给他打了一份欠条,证明公司拖欠工资多少钱,未约定还款日期。另外,公司至今也未还过钱。

就上述案情,有两个问题:

(1)本案是拖欠工资的纠纷,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维权?

(2)2011年的工资欠条,距今日已经7年之久,时效是否已经过了?

一、关于如何维权的程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就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后还有争议的,再去法院起诉。但对于有工资欠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有另外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跳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去法院起诉。当然,劳动者选择先申请劳动仲裁的,也是可以的。

本案发生的劳动争议是2011年,根据仲裁时效的规定为1年,显然已经超期。那么若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去法院起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超期呢?

二、工资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存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两年。主张权利包括通知还款,去法院起诉等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出具欠条时,劳动者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其收到欠条之日中断,于第二日开始计算两年,所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注:《民法总则》实施以后,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在欠条出具的时候,劳动者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出具欠条只是对所欠工资债务的确认,应当从确认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年。所以,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超期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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