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有哪些?依现在形势,应该怎么找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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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难,是私募基金行业近期遭遇的一大困境。监管趋严、各类政策落地、P2P频繁爆雷限制私募托管等,使得私募行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私募基金的募资端受到直接影响,一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造成大量“高净值人群”被排除在外;二是限定了多种类型资金的入场,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等,大幅减少了募资渠道。据统计,2018年上半年,国内VC/PE完成募集基金数量为425只,同比下降19.51%;募集基金规模只有341.2亿美元,降幅达74.59%。私募基金行业正在经历史上至暗时刻。

我们都知道,在募资过程中,私募管理人进行基金销售时,可供选择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寻找代销机构

但是,由于大部分私募管理人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较简单,更偏向于找项目、做投研,很少会投放大量人力、物力在销售团队组建上。因此,寻求与优质代销机构合作,便成了完成募资任务的首选。

如果我们想要找代销机构的话,就要弄清楚代销机构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今天借这篇文章与大家分享一下这些问题以及几个关键的问题。

一、私募基金代销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名单

我们都知道,私募基金是个特殊的行业,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进行不公开宣传,对销售主体也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规规定,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主要有2类:

一是在中基协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是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因此,对于能够从事私募基金代销的主体而言,必须符合第二类资质要求,才能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相关工作。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代销机构共有5类380家,分别是:

■ 商业银行:共计141家,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18家,城市商业银行73家,农村商业银行40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10家;

■ 证券公司:共计99家;

■ 期货公司:共计18家;

■ 保险公司:

共计4家;

■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计5家;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共计6家;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共计107家。

这380家基金代销机构,并不是全都可以销售私募基金,还必须要成为中基协的会员。根据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属于协会的联席会员。

上半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银行和券商曾一度暂停代销和发行私募基金,后来根据新规要求,重新调整了各类标准之后,又重新开放。但囿于新规限制,其代销标准普遍较高,一般私募管理人进入白名单的机会渺茫。于是,大家普遍关注市场上的第三方代销机构。


积募从中基协获取了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供大家参考了解!



私募基金代销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私募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说,假如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质上,销售机构是管理人聘请的外包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人负有筛选、监督责任,并承担因未能合理选择、未能充分监督销售机构所引发的不良后果。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私募基金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流程及要求,在此为大家简单提炼几个。

1、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履行特别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5)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6)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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