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存银行20万下午剩35元,银行是否应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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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存银行20万元钱下午就只剩下35元了,这是怎么回事?难道银行会变戏法?

仔细看看才知道,原来银行是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开通了网上银行,客户的存款才被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

在这里不得不说银行是多此一举,也可以说是好心办坏事。



第一,客户到银行存款,客户与银行就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遵守对方的意愿,应当在平等协商,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履行权利和义务。

而银行方面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这就超出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范围,银行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越权行为。

第二,开通网上银行需要很多手续,有些事情需要客户自己亲自办理,比如设置密码等等。而银行方面我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代为设置密码,这样密码就不存在着保密问题了。这就违反了开通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银行方面违法给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导致客户的存款被人转走,在这里银行是存在着重大过错的。客户是无辜的,所以银行方面就应当全额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法重情深


早上存的钱,下午被转走,到底是谁搞的鬼?

据了解,李先生在某银行办了张银行卡,早上刚存进卡里20万元,下午就被人通过网银转走19.9万多元,余额只剩35元。银行卡在手,钱却不翼而飞,为此,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而银行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说自己有李先生在网银新用户注册示例截屏,这可以证明李先生确实为银行卡办理了网银业务。

但是,银行的网银转账功能,需要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才能开通,而银行在他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为自己开通,这才导致自己银行卡存款被盗刷。

其实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银行在未经过客户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开通了网上银行转账等功能。

在目前银行越来越受到移动支付的冲击,所以银行目前也是尽量迎合客户的需求,帮客户开通网银,这样可以使用户多使用自己的产品,让银行赚取更多的利润,然后得到更多的分成。

而如果不办理网银,银行就只是一个存钱取钱的地方,银行也就没法赚钱,这也是目前银行拼命投资资源和财力进行改进网银的原因。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去银行办卡,银行工作人员基本都会提示你,要不要开通,很多人自己不明白就说不开了,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大多数会给你偷偷的开通,因为这对于工作人员来说甚至已经成了他们的考核指标,所以你会经常看到,哪怕你一点都不懂一些功能,不打算开通,工作人员还是会喋喋不休的给你解释帮你操作。

最终,法院一审是判银行担责两成,在李先生上诉后,二审判银行全责,赔偿李先生全部损失。


小拉车


如果某些人盯上了你的钱,那么他会想尽办法给你制造漏洞的,其实和给你发送手机病毒拦截验证码然后盗用你的钱是一样的,只是银行内部人员作案更直接也更有针对性,这样的银行员工败类应该直接判刑,让银行失去人心,当然,在签字回单时一定要看好办理业务内容,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否正确等,如果不对,直接拒绝签字


张小帅说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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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通过某银行官网申请,在该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

上午,李先生将20万元存入了该张银行卡。当天下午,李先生到银行柜台处想转账,却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   

刚存进20万元,怎么会余额不足?一查,李先生吓了一跳。根据交易记录,当天13时43分,自己这张卡被通过网银转账转出199950元,手续费15元。卡里的余额只剩下35元。   

卡明明在自己手里,而且在办卡时未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但卡内存款,怎么会被通过网银转账几乎“搬空”?

李先生选择报警,可案件一直未侦破。

李先生说,自己办卡时只开通了账户余额提醒、账户安全提醒、产品交易提醒业务,未签约电子渠道。自己的卡内存款被盗刷,银行应全赔并支付相应利息,遂将某银行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而某银行声称,他们有李先生在网银新用户注册示例截屏,能证明李先生已就此卡办理了网银业务。是李先生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他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后经查询发现,2015年12月4日13时37分,有人用李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开通个人网银及手机电子渠道,并于当天13时43分,通过个人网银将李先生银行卡内存款199950元汇到户名为胡某的银行账户。   

对此,李先生认为,目前电子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网银转账功能,需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开通。银行在他没有前往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使自己银行卡存款被盗刷,银行应担全责。   

一审判银行担两成责任,南宁中院改判负全责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识别网络转账的真伪,是金融部门为保障储蓄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李先生也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情形。据此,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李先生20%的损失。

李先生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李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是通过个人网银转走的。按照规定,储户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须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该案中,银行在李先生未到柜面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此项功能,导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转走,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银行赔偿李先生存款损失199965元。

银行是否需要担全责

这主要看出问题的是否是银行内部环节,本案中,客户并没有办理网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为了个人业绩考虑,给他办理了网银,这就是违规了,出问题的是银行内部,银行自然要负全责,但是如果是储户自己没有保存好银行卡和密码导致的,那么责任在于储户,银行不需要负责。


银行小狗


在银行未征求李先生同意以及其未知情的情况下,银行为李先生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虽然是因李先生登录钓鱼网站导致自己银行卡里的19.9万元现金被转走,但是银行依然要负全责。因为如果银行不未李先生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不法分子是无法通过互联网渠道挪用李先生自有资金的。

  • 事件回顾

李先生在某银行办了张银行卡,早上刚存进卡里20万元,下午就被人通过网银转走19.9万多元,余额只剩35元。银行卡在手,钱却不翼而飞,为此,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经过查证才知是因为银行在未取得李先生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为李先生开通了网上银行,然后李先生被钓鱼网站诱惑导致自己的资金被盗转,并由此蒙受了19.9万元的损失。一审的时候,法院判定银行和李先生双方都有责任,并由银行担责两成;但是李先生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银行全责,并赔偿李先生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 银行全责没有异议

虽说李先生对于自身资金被盗转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银行为其开通了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的基础上。李先生本身并没有故意的动机,不能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银行作为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关系也是讲求因果的,“果”是李先生的钱被盗转、“因”是银行为了完成任务擅自替李先生开通网上银行。李先生本人并不知情自己的银行卡能够进行网上转账,只以为可以办理柜面存取现金以及转账等业务,所以李先生并没有为损失承当一定责任的过失行为,我个人认为法院的二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 银行擅自开立网银等业务的动机

这个干银行的其实都知道,银行考核指标有很多,开卡只是最基本的要求,网银、短信通知、ATM转账、手机银行、支付类付款等都是重要考核指标。说实话,很多客户在开卡时并不愿意办理太多衍生业务,所以很多银行柜员为了完成任务,直接在开卡时就把所有业务一并为客户开通,而且也不会征求客户同意,这样潜在的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完全就是丢西瓜捡芝麻的行为,是坚决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在银行上班的员工,一定要合法合规处理业务,注意保护好自己。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为客户负责。大家觉得呢?


银行小学生


先看下基本事实

李先生在某银行办了张银行卡,早上刚存进卡里20万元,下午就被人通过网银转走19.9万多。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

而某银行声称,他们有李先生在网银新用户注册示例截屏,能证明李先生已就此卡办理了网银业务;是李先生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他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

对此,李先生认为,目前电子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网银转账功能,需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开通。银行在他没有前往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使自己银行卡存款被盗刷,银行应担全责。

其实这里最关键的事实就是所有的款项系通过网银转出,但是李先生并未通过柜台签署开通协议的情况下,网银即被开通!这也是为何二审法院最后判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根本原因!

法院的观点: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识别网络转账的真伪,是金融部门为保障储蓄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李先生也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情形,据此,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李先生20%的损失。李先生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按照规定,储户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须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该案中,银行在李先生未到柜面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此项功能,导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转走,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银行赔偿李先生存款损失199965元。

个人观点:

首先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个人表示赞成。通过案件表述基本可以知晓款项系通过网银转账支出,那么在李先生未签署开通协议未到柜台办理网银业务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未经过李先生的允许开通网银功能,导致李先生的存款被他人转移的事实,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也说明该银行的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开通网银虽然方便快捷,但是考虑到当下网络的安全性问题,有些储户选择不开通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银行即使需要为客户开通网银功能也应当事先说明并征得用户的同意才可为之,显然本案中的银行并未经过李先生的允许。

所以既然是银行单方面开通的网银造成的风险,那么自然对于李先生的损失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同意吗?


麋鹿说法


这个事件不能总时不时发生,不能法院一判了之,违法者必须绳之,要让双方都明白一个事实,款项是怎么被转走的,很好查证:网银地址、IP地址、什么设备,谁使用的等等,谁都跑不了的。内鬼、客户知道这些还敢以身试法?


苏杨儿


从柜台业务人员角度来说就四个字:任务指标。从产品设计角度来说主要以下几点:1解放生产力,减轻柜面操作压力,提高柜面营销能力,为银行创造更多的价值,2减少现金使用量,发展网络转账支付有利于监测资金流向,为反洗钱工作服务。3降低银行经营成本。

银行民工答案:因为有任务

好听一点的理由:可以减轻柜台压力,减少客户等待时间。

高大上的: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了,70岁的叔叔阿姨都用网上银行购买理财、办理转账了,所以开通网银、手机银行是大势所趋,银行会尽量给每一位客户都开通这类渠道类产品,绑定基础客户,为将来银行转型奠定客户基础。有可能将来的某一天,银行就不是今天的银行了,业务都搬到网上了,没有如今这样高大上的网点,也没有现在窗口长长的等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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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研究院


嗨!我是大熊。。。这事发生在2015年12月3日有一段时间了,李先生是通过某银行官网申请的,办了一张借记卡,并保留了手机号。接着上午就存了20万进如该账户。

当天下午本来想去银行转账的,结果被告知银行卡内余额比不足。。

这就奇怪了,吓了李先生一大跳,刚存进去的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

当天就差交易记录结果发现13时43分,自己的这张银行卡通过网银转出了199950,手续费15元,卡里只有35元余额了。

明明自己根本没有开通网银,现在怎么会被搬空了呢?

后来查明发现,2015年12月4日13时37分,有人用李先生的银行卡账号开通了两个人网银及手机电子渠道,并于当天13时43分,通过个人网银将李先生银行卡内存款199950元汇到户名为胡某的银行账户。

对此,李先生认为,目前电子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中的网银转账功能,需在柜台签署相关协议开通。银行在他没有前往柜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使自己银行卡存款被盗刷,银行应担全责。

随后把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判银行但二成责任。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识别网络转账的真伪,是金融部门为保障储蓄存款安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李先生也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情形,据此,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李先生20%的损失。

李先生不服二审南宁中院改判负全责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李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是通过个人网银转走的。

按照规定,储户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须到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该案中,银行在李先生未到柜面开通个人网银转账汇款功能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为李先生开通此项功能,导致李先生名下存款被他人转走,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某银行赔偿李先生存款损失199965元。

这几招一定要记牢!

我是大熊--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大熊叨叨叨


早上存款六位数,下午只剩三十五,

怒斥银行不作为,一纸诉状保权益。

如此荒唐的事情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众所周知。银行是存储钱财的主要渠道。而对于个人和公司的钱财,银行有义务,有责任保证他的安全。而不是在意外发生时,拼命的择清自己。拼命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往往淡化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近年来随着网络和手机支付的兴起。传统的银行业收到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用户量减少,到店办理业务的人数减少。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办理储蓄卡,还是开通网银,面签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流程。面对此案件中,用户尚未面签开通网银的相关协议,而银行方擅自开通用户网银,用户钱财发生意外应该有银行方全部承担责任。根本无需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争议,回到最初,用户之所以将钱款存储至银行,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证钱款财富的安全。如果银行这样有国家监管的金融机构都无法保证钱款的安全,那存在的必要性基本可以为零了。



此案件中,受害人经过两次开庭审判才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样的过程与经历,实在是有些出乎意料。好在最终法律维护了客观与公正,面对如今纷繁复杂的金融支付方式,银行与第三方的竞争应该私下进行,而不是通过牺牲用户的权益,而达求一时的“胜利”,更不应该在意外发生时推诿责任,毕竟保证资金安全是银行的主要职责,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相信大家都赞同我的观点(欢迎关注“栋哥曰”,与我一起曰人、曰车、曰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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