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为何杀人反被称为民除害,无数网友都纷纷为其抱不公,宝马车纹身男子和电瓶车车主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据报道,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因为一辆白色宝马突然驶入非机动车车道,和当时正在行驶的一辆电动车发生了摩擦,本来是极其微小的一个交通事故,也没有人员受伤。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宝马车主回车拿了一把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在这个过程中刀拖手,电动车主捡起来进行回砍,最终灰衣男子被砍后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这个视频一出来,也是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网友都特别同情电瓶车车主,认为该灰衣男死的应该,毕竟看的太气愤人了,自己撞人还要去砍人,这个事件最大的问题就是电瓶车车主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下面我们看看法律对于这几个的规定:

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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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宝马男照片

故意伤害: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这件事情的争议点又在哪呢?那就是如视频中该灰衣男子丢刀后逃跑,电动车男子持刀追砍算不算停止了正当防卫,而开始了新的事件来算。换句话说如我前面法律规定所说​,这个过程算不算该灰衣男子在行凶过程中。

昆山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为此我也咨询了几位法律界的朋友,基本上都表示​正当防卫基本上是不可能了,关于界定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界限仍有模糊,但是考虑到宝马男子先持刀砍人,以及电瓶车车主事后自首的情节将会从轻审判,具体结果还以警方通报和法院宣判为准,我也会持续关注这件事情。

大家对于这个案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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