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普法五河法院在行动」饮酒后开“宝马” 拘一月罚五千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1月9日15时11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与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作者:吴涛 王振辉 )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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