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普法五河法院在行動」飲酒後開“寶馬” 拘一月罰五千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2018年1月9日15時11分許,楊某某醉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五河縣城關鎮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年路與為民路交叉路口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司法鑑定,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3.4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楊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作者:吳濤 王振輝 )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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