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提供勞動者工資表嗎?

黃尚雲


按照《勞動爭議調整仲裁法》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處理勞動仲裁的工作條例、人事管理辦法等,都有勞動爭議仲裁時,關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等證據的義務。

由於用人單位管理職責,許多勞動爭議中的證據,都由用人單位管理或者保存,比如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內部規章制度、工資帳冊、考勤記錄、業績統計、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等證據,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不管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提出勞動仲裁,這些證據的舉證責任,都是用人單位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保密、缺失等理由或藉口,不履行自己的舉證責任。

法律還明確規定,因為用人單位的責任,出現勞動爭議的,或者因為用人單位的決定,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或者出現減少勞動報酬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都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真寧腔調


應該舉證者而無法或不能舉證的,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員工工資單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應該由組織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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