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費實施細則出台 民辦:不得跨學期預收

為加強天津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共同制定並印發了《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的收費行為進行規範。《實施細則》對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收費性質、定價形式和程序、退費方式等做了具體規定。

據瞭解,幼兒園可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寄宿制幼兒園可收取住宿費。除上述費用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在保教費以外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根據《實施細則》,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保育教育費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按等級核定。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不高於最高標準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幼兒園代辦服務性收費應遵循“確有必要,家長自願;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併統一收取。

《實施細則》還對“退費”作出了詳細規定:公辦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月預收。民辦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因故退園、轉園的,累計出勤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應當退還當月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的一半;累計出勤天數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當月全部缺勤的,退還當月全部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幼兒在園期間伙食費按實際缺勤天數退還。

此外,根據要求,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幼兒園調整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標準應當自新學年起執行。幼兒園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行。

幼兒園收費實施細則出臺 民辦:不得跨學期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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