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現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嗎?

陽光223434254


世人皆願夫妻和睦,能白頭到老。但有時候事與願違,天災人禍常會奪走一方的生命。

那不僅僅是精神上的悲傷和痛苦,還牽涉到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問題。

那麼,如果先生過世了,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嗎?有書君認為,這要由具體情況來決定。

房產證上有夫妻二人的名字,說明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先生過世後,屬於先生那一部分的房產就屬於遺產了。

如果有先生的遺囑,就應當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就應該參照國家相關法律來執行。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房產證沒有標明夫妻持有的房產比例時,一般都是按對半分,夫妻各佔50%。

先生所屬的50%的房產,由妻子,孩子(如果已經有孩子的話)以及先生的父母來平分先生那50%的房產。

也就是說,妻子只享有先生遺產的1/4(以一個孩子為例),加上自己原本應得的50%,妻子擁有該房子62.5%的份額。

因此,妻子不能直接接收房子,需徵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並轉讓份額之後,才能全部接收房子。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孩子,而且先生的父母都已經不在世了,那麼,先生過世後,該房產就只有妻子一個繼承人。

妻子擁有房子100%的份額,那妻子是可以直接接收房子的。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誰都無法預料明天和意外哪個先到來。

為了避免因遺產糾紛而傷了親人之間的感情,在適當的時候,把一些重要的財產做個詳細的分配,還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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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房產證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原則上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當丈夫身故時該房產直接歸屬於妻子嗎?如要過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下面,我分情況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妻子不是唯一繼承人

如果丈夫去世時他的父母仍然健在,或者夫妻雙方生有子女,並且他也沒有訂立遺囑只讓妻子獨自繼承他的遺產的,那麼該房屋屬於他的份額就將作為他的遺產,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則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妻子、父母和子女共同繼承。

按照上述繼承方式,最終妻子獲得該房產1/2+1/8=5/8的份額,丈夫父母和子女各獲得該房產1/8份額。

因此,這種情況下該房產不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是屬於她、男方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

妻子是唯一繼承人

如果男方去世時父母早已不在,夫妻雙方也沒有子女,或者丈夫立有遺囑讓妻子獨自繼承自己遺產,那麼那套房屋就屬於妻子單獨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因繼承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無需經過登記就已生效,即該房屋自丈夫去世時,就自動歸屬於妻子個人所有,無需去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但是,如果妻子一直不去辦理變更登記,雖然她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自由地佔有、使用和收益,但卻沒有完整的處分權能,比如將其轉讓給他人。如果妻子想要處分該房屋,那麼就需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一般需要帶著戶籍證明、身份證明、丈夫的死亡證明和結婚證前去辦理。


冰焰


當然不可以了。

房產證上寫的夫妻二人的名字,如果不是按份共有的話,那就是共同共有,是一人一半的,這個房子不是妻子一個人的。

現在,丈夫去世,那麼屬於丈夫的1/2就變成了遺產,那麼他的所有合法繼承人均可以繼承,第一順位的就有配偶、父母和子女。這些人平分那1/2。

如果,妻子想要這個房子,那麼除非其他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你給人家補償,人家放棄。否則,你變更不了,改不了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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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夫人


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現在先生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收房子嗎?這可能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


如果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若先生先去世,則妻子不可以直接接收房子(指的是將房屋產權證直接登記在妻子自己名下)。

房產證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若先生已故,則該房產應當先進行分割;房產證寫清楚夫妻雙方份額比例的,則房屋屬於按份共有,應當按照份額比例進行分割;若沒有寫清份額比例只寫明共同共有的(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應當平均分割。

假設本文房產是夫妻共同共有(比較常見),則該房產其中50%的份額屬於妻子所有,50%則屬於先生的遺產範圍。

先生若有遺囑留下,則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分配;如果先生沒有遺囑留下,則先生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父母、夫妻、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如果妻子想將房子過戶給自己,需要2種方法。

一、繼承權公證。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將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則可以採取繼承權公證形式,這種形式比較簡單(但為防止各地區差異,建議提前諮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關,是否接受繼承權公證書)。

這需要所有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至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其他人同意全部放棄繼承權,則該房屋可由妻子一人繼承。

妻子持繼承權公證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可以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繼承訴訟。

妻子也可以選擇將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一人繼承該房屋。

這時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產生:

  • 一種情況是原被告雙方都沒有異議,則法院可以出具調解書。

在其他人同意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出具調解書,確認該房屋由妻子一人繼承。

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能各地情況不太一樣,有的地方持調解書就可以直接辦理,有的地方則需要妻子再向法院申請執行,由執行法官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 一種情況是原被告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需要出具判決書,判決房屋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妻子對該房屋持有較多份額,則法院很有可能判決房屋歸妻子所有,然後妻子應當按照房屋評估價格,按照其他人應當享有的份額,對其他人進行經濟補償。


建議:不管如何,能協商解決的還是儘量協商解決,無非是一些經濟補償,一方少要點,一方多給點,也就解決了。一旦走上法庭,談的就是冷冰冰的條款。能在繼承訴訟中走上法庭的,都是親人;親人去世,本就傷感,可親情還在; 別為了那一點身外之物,傷了家人之間的和氣。


張豔


就照你描述的,作為妻子的你應該有權接受房子吧,不過呢畢竟我不是律師,也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最好還是去相關律師所去問問清楚較好。


落葉E情



TongFaLiyuZhi


不可以,丈夫去世後,他如果沒有明確的遺囑,那麼他的50%房產要配偶,丈夫的父母,還有你們的子女平均分配


日月明3426


在國內這部分屬於遺產,按遺產分配瓜分遺產,因中國沒有所謂長命契,在中國香港夫婦共同擁有樓房的屋契大都選擇長命契,若對方去世,那就自動繼承,這部份亦不算是遺產,債權人不能以遺產為由申請拍賣。


khfamily


這個如果沒有協商繼承的話,按法定繼承,那是不可以的,還得有孩子的份額。如果說全給這一方的話,需要家庭有繼承權的都協商,同意才可以。


魚龍聊房


不能。因為是共同共有的產權證,即使先生已故,他擁有的百分之五十的財產權,對於妻子,子女,和自己的父母都有同等繼承權。妻子要單獨擁有,直接獲得該房屋,先去公證處辦個公證,其內容就是讓涉及到的其它人都簽字放棄,甴她自己一個人繼承。然後拿著辦理好的公證書,妻子直接去房產局換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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