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第43期)|孩童幼兒園內滑梯玩耍受傷-相應賠償責任如何界定?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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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王某某、馬某某均系惠農區某幼兒園學生。2017年9月5日下午幼兒園放學時,王某某由其父親王某甲接出教室,馬某某由其姑姑馬某乙接出教室,王某某走到二樓樓梯中間處說要從樓梯中間封閉式安全應急通道滑梯下滑,其父親王某甲同意,在王某某準備下滑時,馬某某從一樓上來也要滑該滑梯,王某甲將馬某某攔住,王某某頭朝上腳朝下趴著下滑時,馬某某隨即頭朝下腳朝上趴著也滑下去,在王某某準備起身時,馬某某頭部碰撞到王某某上前牙齒,致王某某上前牙齒受傷,其父親王某甲將王某某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後又到銀川市口腔醫院治療,經診斷為:牙胚存在,牙根未發育形成,部分脫出、移位,唇繫帶裂傷。經治療花費門診醫療費151.31元、加油費200元、公路通行費35元、就餐費150元。

訴訟請求

當事人後與惠農區某幼兒園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並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500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及伙食費800元、營養費1000元、慰問金6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諮詢費100元、打印費200元、後期牙齒矯正、整形治療費90000元,以上合計97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經過

惠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幼兒在幼兒園放學後,由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幼兒園發生的幼兒身體受到損害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兒,因其智力發育不成熟,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容易受到傷害,其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應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並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預防潛在危險,保障兒童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某某由其監護人接出教室後,下樓時在樓梯中間封閉式安全應急通道式滑滑梯過程中與馬某某發生碰撞造成了損害。惠農區某幼兒園辯稱,王某某已經處於其監護人王某甲的監護之下,且受傷時間為放學之後,非在幼兒園對其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的時間範圍,幼兒園已經盡到管理監護之責,王某某所受到的傷害幼兒園對此無過錯。在損傷事故發生後,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與幼兒園就損傷的原因及賠償問題協商時,幼兒園告知其該滑梯是安全應急通道,不允許幼兒玩耍。庭審中,幼兒園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滑梯設有禁止滑的警示性標示。故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王某某受到身體損害,幼兒園應承擔相應20%的賠償責任;馬某某是造成王某某受傷的直接侵權人,其監護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監護職責,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的50%。因其系未成年人,故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某某在放學後已經處於其監護人的監管之下,在滑滑梯時其監護人理應意識到這一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尤其在放學孩子較多時更應提高防範意識,其監護人未盡到安全保障職責,故其應承擔30%的責任。對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根據王某某提交的病歷及發票,醫療費151.31元,本院予以確認;對其主張的交通費,其提供的加油費、過路費票據為235元,根據王某某的受傷情況,結合其就醫次數及時間,認定交通費235元;關於誤工費,王某某的父母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王某某在治療期間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進行了護理,其提供幼兒園收費單一張,證實王某某受傷後,監護人護理王某某的誤工時間為9天,結合王某某傷情及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誤工天數為6天,其誤工費依法計算為809元;關於營養費,因王某某年齡小,此次事故造成王某某部分牙齒脫出、移位,對其正常飲食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本院酌情認定營養費300元;對王某某主張的伙食費,因其未住院治療,該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主張的慰問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雖然王某某受到了人身損害,但其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造成了嚴重後果,王某某主張的慰問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主張的諮詢費100元、打印費200元,其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對王某某主張的後期牙齒矯正、整形治療費90000元,因尚未實際發生,如該損傷造成今後確需牙齒矯正、整形,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綜上,王某某合理損失應為1495.31元。依據本院上述確認的責任比例分擔,幼兒園承擔299元,馬某某承擔748元,王某某自行承擔449元。

判決結果

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惠農區某幼兒園於本判決生效後五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299元;二、被告李某某、馬某丙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 748元;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4元,由原告負擔178元,被告惠農區某幼兒園負擔119元,被告李某某、馬某丙負擔297元。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相關法律法規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幼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幼兒園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就讀學校,在校活動期間盡到謹慎、周密的教育、管理職責,對幼兒的危險行為應及時制止;

案件啟示

1、作為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老師尤其要關注個別特別調皮的孩子,戶外活動時應更加留神。

2、幼兒園選擇園外活動時,更應注意幼兒人身安全,在組織活動前和活動中,應當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並進行相應的安全檢查。

3、如果在幼兒園外的活動中發生了事故,不論是否為幼兒園方面的過錯所致,幼兒園的教職員都應當積極救助,這是保教職責的要求。

4、作為家長應教育幼兒與其他小朋友要和睦相處,不要主動攻擊其他小朋友。

5、如果幼兒不幸在園內發生了事故,絕大多數老師都會主動向家長道歉。此時,家長應該先分清事故原因:如果是老師懲罰孩子或責任心不強造成的,應該找園長或上級領導來解決問題。

6、對正常情況下出現的意外事故,請不要過於嚴厲地責備老師,避免老師內疚的心情變成牴觸情緒。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法治石嘴山

案例自 | 惠農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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