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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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王某某、马某某均系惠农区某幼儿园学生。2017年9月5日下午幼儿园放学时,王某某由其父亲王某甲接出教室,马某某由其姑姑马某乙接出教室,王某某走到二楼楼梯中间处说要从楼梯中间封闭式安全应急通道滑梯下滑,其父亲王某甲同意,在王某某准备下滑时,马某某从一楼上来也要滑该滑梯,王某甲将马某某拦住,王某某头朝上脚朝下趴着下滑时,马某某随即头朝下脚朝上趴着也滑下去,在王某某准备起身时,马某某头部碰撞到王某某上前牙齿,致王某某上前牙齿受伤,其父亲王某甲将王某某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又到银川市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牙胚存在,牙根未发育形成,部分脱出、移位,唇系带裂伤。经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151.31元、加油费200元、公路通行费35元、就餐费150元。

诉讼请求

当事人后与惠农区某幼儿园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及伙食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慰问金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咨询费100元、打印费200元、后期牙齿矫正、整形治疗费90000元,以上合计9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经过

惠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幼儿在幼儿园放学后,由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身体受到损害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因其智力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潜在危险,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王某某由其监护人接出教室后,下楼时在楼梯中间封闭式安全应急通道式滑滑梯过程中与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了损害。惠农区某幼儿园辩称,王某某已经处于其监护人王某甲的监护之下,且受伤时间为放学之后,非在幼儿园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时间范围,幼儿园已经尽到管理监护之责,王某某所受到的伤害幼儿园对此无过错。在损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幼儿园就损伤的原因及赔偿问题协商时,幼儿园告知其该滑梯是安全应急通道,不允许幼儿玩耍。庭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滑梯设有禁止滑的警示性标示。故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王某某受到身体损害,幼儿园应承担相应2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是造成王某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监护职责,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的50%。因其系未成年人,故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某在放学后已经处于其监护人的监管之下,在滑滑梯时其监护人理应意识到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在放学孩子较多时更应提高防范意识,其监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故其应承担30%的责任。对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根据王某某提交的病历及发票,医疗费151.31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交通费,其提供的加油费、过路费票据为235元,根据王某某的受伤情况,结合其就医次数及时间,认定交通费235元;关于误工费,王某某的父母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王某某在治疗期间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进行了护理,其提供幼儿园收费单一张,证实王某某受伤后,监护人护理王某某的误工时间为9天,结合王某某伤情及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误工天数为6天,其误工费依法计算为809元;关于营养费,因王某某年龄小,此次事故造成王某某部分牙齿脱出、移位,对其正常饮食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300元;对王某某主张的伙食费,因其未住院治疗,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对王某某主张的慰问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王某某受到了人身损害,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某主张的慰问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对王某某主张的咨询费100元、打印费200元,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王某某主张的后期牙齿矫正、整形治疗费90000元,因尚未实际发生,如该损伤造成今后确需牙齿矫正、整形,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王某某合理损失应为1495.31元。依据本院上述确认的责任比例分担,幼儿园承担299元,马某某承担748元,王某某自行承担449元。

判决结果

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农区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99元;二、被告李某某、马某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 748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惠农区某幼儿园负担119元,被告李某某、马某丙负担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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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幼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幼儿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读学校,在校活动期间尽到谨慎、周密的教育、管理职责,对幼儿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

案件启示

1、作为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老师尤其要关注个别特别调皮的孩子,户外活动时应更加留神。

2、幼儿园选择园外活动时,更应注意幼儿人身安全,在组织活动前和活动中,应当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

3、如果在幼儿园外的活动中发生了事故,不论是否为幼儿园方面的过错所致,幼儿园的教职员都应当积极救助,这是保教职责的要求。

4、作为家长应教育幼儿与其他小朋友要和睦相处,不要主动攻击其他小朋友。

5、如果幼儿不幸在园内发生了事故,绝大多数老师都会主动向家长道歉。此时,家长应该先分清事故原因:如果是老师惩罚孩子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应该找园长或上级领导来解决问题。

6、对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请不要过于严厉地责备老师,避免老师内疚的心情变成抵触情绪。

以案释法(第43期)|孩童幼儿园内滑梯玩耍受伤-相应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法治石嘴山

案例自 | 惠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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