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当“荒地”?未经许可非法开垦成稻田,毁坏草原被判刑!

日前,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起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环境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狩猎案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今天,小编为您带来其中的三起。

被告单位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

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张忠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张忠文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将“国土二调”显示为草原的土地,以荒地名义发包给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部分碱坑与洼地开垦成稻田种植水稻,毁坏草原面积400余亩。

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21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7)黑0206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荒地承包合同,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原大量损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张忠文时任库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忠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周沛义滥伐林木案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周沛义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阳农场七队其个人承包的林地内,擅自采伐杨树904株。经测量,周沛义滥伐林木蓄积量为89.9185立方米。

裁判结果

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一审作出(2016)黑810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沛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沛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沛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赵德方等18人盗伐林木,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案

简要案情

2014年5月下旬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龙金伟、贾鹏成、肖德刚、贾继元、肖德峰、王玉琢、孙海龙、李树龙、赵海峰、张良重、邢贵宾、刘金库、张广友明知张洪涛(在逃)和侯延滨(在逃)没有合法采伐手续,仍受其雇佣先后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林业局四○四林场施业区12林班21小班内,砍伐直径10厘米以上的桦木533.1152立方米。

被告人刘伯东、李明久明知所运输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将木材运输到被告人张立民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获得运费人民币44 400元;被告人张立民在明知张洪涛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收购300余立方米。

裁判结果

2015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龙金伟、贾鹏成、肖德刚、贾继元、肖德峰、王玉琢、孙海龙、李树龙、赵海峰、张良重、邢贵宾、刘金库、张广友明知雇主没有合法采伐手续,为获利而为雇主进行盗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

被告人刘伯东、李明久明知所运输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立民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龙金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贾鹏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肖德刚、贾继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肖德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被告人王玉琢、孙海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李树龙、赵海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张良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邢贵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刘金库、张广友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立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伯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明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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