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標,起訴至法院能獲勝嗎?

一、汽車內甲醛超標?

朋友圈看到過這樣的一個新聞標題“百萬奔馳甲醛超標12倍”,細讀之後,發現是朱先生花一百多萬購買了一輛奔馳車,使用了一陣之後出現全身瘙癢的症狀,後將座椅的內飾材料送去檢測,檢測的結果為甲醛超標12倍。尚且不知該新聞的真假,但是汽車內甲醛超標的事情也並不是第一次出現。

早在(2014)高新民初字第2292號案例中,原告馮某便以長期使用公司購買的奔馳而導致乳腺惡性腫瘤為由對汽車銷售公司提起了訴訟,並將車輛甲醛超標的測試報告作為證據提交。然後在此案中,法院認定“乳腺類癌症跟年齡、身體狀況、情緒、壓力、汙染等多種因素息息相關,其誘因具有多樣性,本案中無法說明原告馮某患癌系由奔馳車內甲醛氣體超標所導致,原告馮某也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在以甲醛超標為由提起侵權訴訟的案件中,證明受損事實與甲醛超標有因果關係極為重要。然而由於生病受各種外界因素以及生理本身因素的影響,因此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受損事實與甲醛超標具有因果關係存在很大的難度,因此提起侵權訴訟的案由變得各式各樣。

甲醛超標,起訴至法院能獲勝嗎?

二、不同的案由及結果

1、以環境汙染責任糾紛要求予以賠償

案例一:在(2005)冶民初字第878號案件中,原告鄭某因裝修新房,從被告處購買了裝修材料,由被告方施工完成。後原告居住後出現各種不適,原告經委託黃石市環境監測站、黃石市司法鑑定中心,得出新房內甲醛含量超標,原告的臨床及病程與接觸甲醛有關,與臨床表現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於是將被告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委託鑑定,得出了與原告委託鑑定相同的結論,進而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被告系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或排除原告的損害結果與被告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且原告房屋的部分裝飾材料從被告處購買的情況下,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60%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

在(2013)東民初字第01850號案件中,原告高某因住新房後先兆流產,疑是甲醛超標進而委託北京市勞動保護研究所檢測,檢測結果為室內甲醛超標2倍,有機物濃度值超標10倍,遂以環境汙染責任糾紛要求裝修公司予以賠償。對此法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本案中,雙方訴爭的系原告的個人居所,故原告以環境汙染責任糾紛訴至本院,並且要求被告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於法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能採納。本案應屬侵權責任糾紛,對於侵權事實以及侵權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三:在(2017)滬02民終2035號案件中,原告母親因辦公室裝修期間懷孕後產下畸形子,用兒子的名義以環境汙染責任糾紛項下的大氣汙染糾紛為由起訴所在的工作單位。法院認為:環境汙染責任糾紛中所指的環境,一般應指自然環境、公共環境;而本案所涉環境系辦公室,針對的是特定人員的室內環境,以健康權糾紛論為妥。辦公室在原告母親懷孕並在此工作期間的甲醛濃度確已超過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濃度限量標準,但由於無法得出原告母親所患疾病與辦公室甲醛濃度超標有因果關係,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之所以以環境汙染責任糾紛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是基於《侵權責任法》第66條的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即如果能適用環境汙染責任糾紛,則舉證責任就倒置了,原告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甲醛超標導致其健康權受損的直接證據,而需要被告提供甲醛超標與原告健康權受損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據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但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隨著時間的推移,目前司法實踐中針對這一類的訴訟由適用“環境汙染責任糾紛”逐漸轉為,不適用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更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而將其歸於侵權責任中的健康權糾紛。

2、以健康權受損要求予以賠償

案例一:(2012)常民四終字第208號案例中,原告因租賃被告的門面商鋪(三樓3055、3056號門面)從事男裝銷售經營導致流產,原告經鑑定發現被告的商鋪甲醛不符合要求,進而以健康權受損為由起訴被告要求賠償。在審理過程中,因原告提交的檢測報告書因檢測程序和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而被法院不予認定,原告以敗訴告終。

案例二:(2015)江寧開民初字第1571號案例中,萬某在金鷹購物中心(江寧店)五樓洗手間上廁所後暈倒、休克後死亡,其家屬後而起訴南京江寧金鷹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稱其所建立的購物中心甲醛超標,引發萬某哮喘病發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萬某沒有確切的死因,無法證明金鷹購物中心對萬某實施了侵權行為,故駁回起訴。

由上述案例可見,在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要求原告方進行舉證的確存在很大的難度,而且室內的甲醛含量常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往往等到發現損害事故時當初的甲醛情況已經變得無法檢測,因此在這種舉證難的情況下,原告敗訴的情況比比出現。因此自2016年始,法院對於原告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放寬。

上述(2015)江寧開民初字第1571號案例中,二審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蘇01民終3185號中認定“從萬某事發所處環境來看,萬某從金鷹購物中心五樓廁所出來即出現暈倒、休克等突發性哮喘症狀,不排除金鷹購物中心五樓廁所甲醛可能超標對萬某突發性哮喘具有誘發因素,但萬某突發性哮喘並最終導致死亡主要系由其自身體質所致,事發後金鷹購物中心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因此本院認為金鷹購物中心對萬某死亡後果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同樣的,在(2016)遼1122民初1646號案例中,原告邱某查出患有慢粒(俗稱白血病),遂對辦公室進行了檢測,發現辦公室甲醛超標,遂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白血病發病機理上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要求當事人必須提供較為確定的因果關係強人所難,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環境侵權案件中法律因果關係的推定,也是因果關係不易證明的損害中,對受害人利益的優先考慮。目前在醫學上,均認可甲醛超標引起白血病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案中,經瀋陽醫學院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原告患病不能排除與被告會計室甲醛超標有關,也就是說原告患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是由被告會計室甲醛超標引起具有可能性;原告為被告的工作人員,被告理應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而被告為原告提供的工作環境的空氣中甲醛超標。所以對原告身體造成損害應當予以賠償。但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病因較為複雜,原告個人特殊體質也有關係,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賠償明顯不當。綜上,本院酌情考慮被告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70%較為適當”。

由此可見,以健康權受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目前也會考慮到當事人舉證的難度問題,部分採用舉證責任倒置。

三、面對甲醛超標,該如何著手準備?

1、在檢測甲醛來源時,若起因是裝修中的房屋,則需查看《家庭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無“對室內空氣質量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申請相關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予以認證”的約定,如有則可以協商進行認證,認證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予以提交。如若自行委託鑑定,但是鑑定又僅單純對室內空氣鑑定亦未具體確定汙染物或汙染源,那麼該份鑑定不足以證明是裝修公司安裝的傢俱導致汙染,原告方可能會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2、在舉證損害結果與甲醛超標存在因果關係時,如若自行到醫院檢查身體,醫院的診斷中包含“甲醛中毒,苯中毒”這樣的字眼,即可認為該身體的損害是由外界原因所造成,患病與甲醛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非因自身生物、物理、化學、遺傳及其他血液病發展等多種因素而產生。

在訴訟的過程中,如若法院無法判斷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則需要積極配合法院進行委託鑑定,如此一來獲勝的機會才會大幅度的提高。當然平日裝修時大家可以多使用綠色清潔產品,以免除病患之憂與訴訟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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