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起诉至法院能获胜吗?

一、汽车内甲醛超标?

朋友圈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新闻标题“百万奔驰甲醛超标12倍”,细读之后,发现是朱先生花一百多万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使用了一阵之后出现全身瘙痒的症状,后将座椅的内饰材料送去检测,检测的结果为甲醛超标12倍。尚且不知该新闻的真假,但是汽车内甲醛超标的事情也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早在(2014)高新民初字第2292号案例中,原告冯某便以长期使用公司购买的奔驰而导致乳腺恶性肿瘤为由对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将车辆甲醛超标的测试报告作为证据提交。然后在此案中,法院认定“乳腺类癌症跟年龄、身体状况、情绪、压力、污染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其诱因具有多样性,本案中无法说明原告冯某患癌系由奔驰车内甲醛气体超标所导致,原告冯某也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在以甲醛超标为由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证明受损事实与甲醛超标有因果关系极为重要。然而由于生病受各种外界因素以及生理本身因素的影响,因此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受损事实与甲醛超标具有因果关系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提起侵权诉讼的案由变得各式各样。

甲醛超标,起诉至法院能获胜吗?

二、不同的案由及结果

1、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要求予以赔偿

案例一:在(2005)冶民初字第878号案件中,原告郑某因装修新房,从被告处购买了装修材料,由被告方施工完成。后原告居住后出现各种不适,原告经委托黄石市环境监测站、黄石市司法鉴定中心,得出新房内甲醛含量超标,原告的临床及病程与接触甲醛有关,与临床表现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于是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委托鉴定,得出了与原告委托鉴定相同的结论,进而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被告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或排除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房屋的部分装饰材料从被告处购买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在(2013)东民初字第01850号案件中,原告高某因住新房后先兆流产,疑是甲醛超标进而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检测,检测结果为室内甲醛超标2倍,有机物浓度值超标10倍,遂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要求装修公司予以赔偿。对此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案中,双方诉争的系原告的个人居所,故原告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诉至本院,并且要求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于法不符,对其主张本院不能采纳。本案应属侵权责任纠纷,对于侵权事实以及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三:在(2017)沪02民终2035号案件中,原告母亲因办公室装修期间怀孕后产下畸形子,用儿子的名义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的大气污染纠纷为由起诉所在的工作单位。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所指的环境,一般应指自然环境、公共环境;而本案所涉环境系办公室,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室内环境,以健康权纠纷论为妥。办公室在原告母亲怀孕并在此工作期间的甲醛浓度确已超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浓度限量标准,但由于无法得出原告母亲所患疾病与办公室甲醛浓度超标有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之所以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则举证责任就倒置了,原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甲醛超标导致其健康权受损的直接证据,而需要被告提供甲醛超标与原告健康权受损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类的诉讼由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逐渐转为,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将其归于侵权责任中的健康权纠纷。

2、以健康权受损要求予以赔偿

案例一:(2012)常民四终字第208号案例中,原告因租赁被告的门面商铺(三楼3055、3056号门面)从事男装销售经营导致流产,原告经鉴定发现被告的商铺甲醛不符合要求,进而以健康权受损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书因检测程序和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以败诉告终。

案例二:(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571号案例中,万某在金鹰购物中心(江宁店)五楼洗手间上厕所后晕倒、休克后死亡,其家属后而起诉南京江宁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称其所建立的购物中心甲醛超标,引发万某哮喘病发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没有确切的死因,无法证明金鹰购物中心对万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驳回起诉。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方进行举证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且室内的甲醛含量常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往往等到发现损害事故时当初的甲醛情况已经变得无法检测,因此在这种举证难的情况下,原告败诉的情况比比出现。因此自2016年始,法院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放宽。

上述(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571号案例中,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1民终3185号中认定“从万某事发所处环境来看,万某从金鹰购物中心五楼厕所出来即出现晕倒、休克等突发性哮喘症状,不排除金鹰购物中心五楼厕所甲醛可能超标对万某突发性哮喘具有诱发因素,但万某突发性哮喘并最终导致死亡主要系由其自身体质所致,事发后金鹰购物中心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因此本院认为金鹰购物中心对万某死亡后果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同样的,在(2016)辽1122民初1646号案例中,原告邱某查出患有慢粒(俗称白血病),遂对办公室进行了检测,发现办公室甲醛超标,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白血病发病机理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较为确定的因果关系强人所难,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法律因果关系的推定,也是因果关系不易证明的损害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优先考虑。目前在医学上,均认可甲醛超标引起白血病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案中,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原告患病不能排除与被告会计室甲醛超标有关,也就是说原告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是由被告会计室甲醛超标引起具有可能性;原告为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工作环境的空气中甲醛超标。所以对原告身体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但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病因较为复杂,原告个人特殊体质也有关系,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赔偿明显不当。综上,本院酌情考虑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70%较为适当”。

由此可见,以健康权受损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目前也会考虑到当事人举证的难度问题,部分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面对甲醛超标,该如何着手准备?

1、在检测甲醛来源时,若起因是装修中的房屋,则需查看《家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无“对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申请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的约定,如有则可以协商进行认证,认证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如若自行委托鉴定,但是鉴定又仅单纯对室内空气鉴定亦未具体确定污染物或污染源,那么该份鉴定不足以证明是装修公司安装的家具导致污染,原告方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在举证损害结果与甲醛超标存在因果关系时,如若自行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的诊断中包含“甲醛中毒,苯中毒”这样的字眼,即可认为该身体的损害是由外界原因所造成,患病与甲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非因自身生物、物理、化学、遗传及其他血液病发展等多种因素而产生。

在诉讼的过程中,如若法院无法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则需要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委托鉴定,如此一来获胜的机会才会大幅度的提高。当然平日装修时大家可以多使用绿色清洁产品,以免除病患之忧与诉讼之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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