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債權人會議主席?

如何確定債權人會議主席?

《企業破產法》第60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在實務操作中,關於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債權人會議必須設立債權人會議主席,或者說會議主席是債權人會議的必要組成部分,債權人會議不能沒有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二,債權人會議主席為一人,不能設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三,債權人會議主席不由債權人會議選定而由人民法院決定。從法理上分析,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的自治組織,債權人會議主席似乎應當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但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的情形下,相互之間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利益的衝突性,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債權人會議主席並不一定能夠有利於協調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便於債權人會議的正常召開。

第四,債權人會議主席必須由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擔任,無表決權的債權人不能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並不僅僅指具有完整表決權的債權人,還包括具有不完整表決權的債權人。

第五,從有利於債權人會議順利召開的角度來說,債權人會議主席宜具有一定管理、財務或者法律知識,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願意為全體債權人承擔公益性工作的債權人擔任。當然,還應當考慮債權人的債權額,在實踐中,債權人會議主席多由債權份額最大的債權人擔任,也可由債權份額最小的債權人擔任,或者綜合考慮債權人各方面的條件由最適合的債權人擔任。在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權人會議主席必須由所佔債權份額來確定。

第六,債權人會議主席不以自然人為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都可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如果由非自然人擔任,則必須由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組織經得人民法院同意後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常任代表,代表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的債權人履行債權人會議主席的職務。

如何確定債權人會議主席?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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