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工資卡被凍結後,又重開一張卡繼續領工資,是否犯刑事罪?解讀一下?

有容乃大357


這種行為,按道理是刑事犯罪,但是被查後,一般是先拘留罰款,能認錯改正的,並且積極履行的,刑事責任可以暫不追究,不然的話,會先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了,他既然能隨意更改工資卡,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和財物負責人難辭其咎,也會予以罰款拘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對於拒執罪的定罪範圍做出了界定:

以下五種行為可以按拒執罪定罪量刑:

a、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b、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c、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d、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e、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條: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就是本行為觸犯的法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這樣的規定: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綜合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拒執罪定罪量刑。


淮北日月升


我想先問問你,你的工資卡開了嗎?還是你在這兒YY的?

在法院執行系統,被執行人名下的全部銀行賬戶都是肉雞,只要輸入身份證號碼,一個也跑不了。

所以這完全是自作聰明的想法。你開了銀行卡,我保證你領工資我不會超過一個月就會被再凍結。

當然,你問的是,是否犯刑事罪?

這是完全可能的,我國刑法有一個罪名叫拒不執行法律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的,是該罪的表現形式之一種。

你如果開卡後立即被法院再凍結,這是法院在救你,在你犯罪的懸崖邊上拉了你一把,但如果你開卡後,源源不斷的工資收入逃避了執行,這事,就不好說了,判你個一年兩年,有可能,那時候,不是你另外開卡的事,是你開卡也沒錢入賬的問題了。

人,這就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不算大賬算小賬,能力所及的範圍,你儘量地把債還了,堂堂正正做人,而不是這麼鬼鬼祟祟,天天想著掙倆錢怎麼藏,不好嗎?


潘衛霞律師


你好。

作為被執行人,名下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都會受到司法機關的查詢、凍結和扣劃。

在銀行工作,尤其是信貸條線的工作人員經常會對貸款客戶形成的逾期不良貸款進行資產保全、起訴。

對於已經起訴的案件,司法機關會對借款人、擔保人名下的資產進行凍結、扣劃,如果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工資收入,在預留了被執行人基本的生活開支後,會將剩餘部分進行凍結釦劃,直至還清貸款為止。

以下是關於資產保全、查詢、凍結、扣劃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①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②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③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所以,被執行人工資被凍結後,再開一張新的銀行卡是不違法法律規定的;

但是如果企圖通過這種手段轉移資產,逃避司法機關對工資收入的凍結、扣劃的話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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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札記


根據規定,工資屬於被執行人的收入,屬於可執行對象。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至於生活必須費用的標準是多少?這個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根據目前法院的做好,有的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收入標準認定或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若按問題所說,人工資卡被凍結後,又重開一張卡繼續領工資,這個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為。若以廣東、河北的地方為例,只要具有故意毀損、隱藏、轉移財產,致使無法執行的金額個人達2萬元以上,就屬於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況,就將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總體來說,不建議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特別是目前狠抓執行,解決執行難的情況下,是極其容易被追究刑事責任。


葉律師


執行中法院可以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到被執行人工作單位,向該單位送達扣留工資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該單位必須協助執行。在此情形下,可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預留生活費用。而超過生活費用的部分,包括工資、獎金等一切工資性收入,該單位財務應按時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或者留在本單位,由法院分期提取。二是直接凍結被執行人的工資卡,凍結數額為執行標的額加執行費用等。此時,因為不能預留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必須到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提取工資時把生活費用撥付給他。當然必須提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據。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沒有保留被執行人必要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那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了。

因此,被執行人想另開卡領工資,其單位的財務如果明知他的工資被法院執行,很有可能涉嫌違法被處罰。而他本人如果情節嚴重也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風鈴刀聲1


重新開張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重開銀行借記卡作為接受工資的卡。

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懲戒主要為以下三點: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並不禁止向銀行申請借記卡作為工資接收卡。


努力了就會有


先說答案,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

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看到沒有,法院有權扣留、提取你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這個收入就包括你的工資收入,所以說如果你屬於被執行人,那麼你的收入,理論上來說,除了保留日常家庭生活必需的費用之外,其餘的都必須用於歸還欠款(至於說,生活必須的費用是多少,目前一般默認都是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

在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中明確指出了哪些行為屬於拒不履行的範圍,其中第一款: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你另開工資卡接收工資,就屬於故意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所以你這個行為是涉及犯罪的,至於說這個罪責有多麼嚴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以說如果你另開工資卡,拒不履行自己的被執行信息,那麼你最多有可能被處罰七年的刑罰,並被處以罰金,當然了工資收入一般算不上情節特別嚴重的,特別是被發現之後,你主動履行進行部繳償還的,最後一般也就是拘留幾天而已,不一定會坐牢。

總結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己負下的債,自己要承擔起來,不要總想著逃避債務,雖然法院會執行走你大部分的收入,但是都會給你保留最基本的家庭所需,不會讓你真的連基本的生活都過不下去,所以不要總想著逃避,特別是你這種另開工資卡的行為,已經涉及到犯罪了,你要知道你逃避的後果更加的嚴重。


鯉行者


工資是保障生存的基本條件,如果工資被法院執行走了,還怎麼生存,生存權是基本人權,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你有錢可以不借,借了收不回,也別指望法院去剝奪別人的生存權,如果還不明白,建議看看電影白毛女。


用戶4798603785541


1被執行人工資卡凍結一般涉及由用人單位或工資支付單位協助執行,你所述情形涉嫌第三人未協助執行,法律責任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除了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外,協助義務人未履行協助義務若導致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受到損失的,還需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第37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58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2被執行人通過換卡隱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根據刑法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愛生活愛勞動


不至於達到刑事犯罪,別聽有些答主的說法,法律不是那麼嚴苛的,也是有著一定溫度的。但是這種行為確實是錯的,法院也會採取行動,有可能還會處罰你的單位。

當法院已經凍結被執行人資產時,包括凍結被執行的工資卡時,說明此時法院判決已經完全生效,且已經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此時被執行人的資產和收入應該如實向法院進行申報,如果逃避和隱瞞,法院是有權利採取處罰行動的。處罰包括並不限於教育警告、司法拘留,如果非常嚴重的話,可能會以拒執罪提出公訴。


法院凍結工資卡,是需要向被執行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且要求被執行單位進行配合的。所以被執行人即使偷偷新辦一張銀行卡,被執行人單位也有可能不予配合,不將公司發入新銀行卡中。如果單位偷偷將工資發入新銀行卡中,這就嚴重違背了法院的司法配合要求。在法院查實情況後,是可以向被執行人單位發出罰款通知的,同時要求其糾正違規行為。

那麼被執行人工資卡被凍結後,基本生活支出費用從哪裡來?被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每月發放生活費。法院會根據被執行人情況和撫養家庭的實際情況,每月定額生活費。這個生活費用可以向法院定期領取,或者法院要求被執行單位將工資分為兩份,一份為生活費給付被執行人,剩下部分交付法院專用賬戶。


一般被執行人違反規定後,法院前幾次都是批評教育,如果被執行人一直不悔改,法院有可能進行司法拘留。不倒情節特別嚴重的,也不會採用拒執罪進行公訴。所以不會像有些人所說的,稍微有點違規就被拘留了,就被判刑了。公共資源也不能隨便用,強制措施也需要花費很多公共資源,同時針對公民能不使用暴力,也儘量少使用暴力,這也是法院的準則。

總結一下:法院也是先講情義,再講道理,最後不行才會給你動用法律手段。每個被執行人都有自己的客觀原因,其中只有極少數才是真正的“老賴”,千萬不能簡單粗暴的給被執行人打標籤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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