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如何确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会议必须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或者说会议主席是债权人会议的必要组成部分,债权人会议不能没有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债权人会议主席为一人,不能设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由债权人会议选定而由人民法院决定。从法理上分析,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会议主席似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但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相互之间既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利益的冲突性,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不一定能够有利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便于债权人会议的正常召开。

第四,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担任,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不能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并不仅仅指具有完整表决权的债权人,还包括具有不完整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五,从有利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会议主席宜具有一定管理、财务或者法律知识,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愿意为全体债权人承担公益性工作的债权人担任。当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债权额,在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由债权份额最大的债权人担任,也可由债权份额最小的债权人担任,或者综合考虑债权人各方面的条件由最适合的债权人担任。在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必须由所占债权份额来确定。

第六,债权人会议主席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可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如果由非自然人担任,则必须由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组织经得人民法院同意后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常任代表,代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务。

如何确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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